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摘要
关键词
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整体保护;活化利用
正文
引言
河西走廊地处中国西北部,是连接中原地带和西域的重要通道,从古至今都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关键枢纽,被人们赞誉为“世界文明的交汇点”。在这片区域分布着数量众多的古城遗址和关隘,保存着丰富多样的历史遗迹和传统技艺,充分展现出别具一格的文化魅力。这些古迹巧妙融入当地自然风光和生态环境当中,共同形成了独一无二的文化景观。故把它当作国家遗产线路来开展整体保护工作,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但有助于传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还能增强全体人民的文化自信,同时也能推动所在区域实现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在设立“国家遗产线路”法律制度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面对多地域跨区域保护的迫切需求,现有的法律体系急需进行创新和完善。因此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为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已然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紧要任务。
一、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的内涵界定与法律属性分析
(一)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的内涵与特征
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是文化与自然要素高度融合的复合型遗产体系。其主要特征:一是要素的复合性与多样性,它整合了古城、关隘、石窟、烽燧等丰富的物质文化遗存,敦煌技艺、民俗节庆等非物质文化瑰宝,以及祁连雪山、戈壁绿洲等独特的自然景观;二是显著的线性特征,各遗产点沿特定地理廊道串联分布,清晰展现了其作为古代交通与文化传播通道的历史功能;三是文化与自然的深度交融,人文遗产与脆弱而独特的生态环境相互依存、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不可分割的区域文化景观;四是突出的整体性与叙事连贯性,各类遗产要素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紧密关联,共同呈现了河西走廊作为东西方文明交汇枢纽的完整历史画卷和文化价值。
(二)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的法律属性探讨
探讨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法律属性是构建其保护制度的基础,它应被视作超越单一文物点或非遗项目的新型文化遗产类型,其线性、区域性以及要素复合性特征要求在法律上给予特殊地位确认,以此弥补现有法律对“线路型”遗产整体保护的不足,它和现有文化遗产分类体系紧密相连,可看成是对《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范对象的整合与提升,是文化景观概念的延伸,也是“文化线路”理念在中国语境下的具体实践,其强调多要素的系统关联和文化叙事的完整性,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界定相对复杂。国家拥有遗产线路最终所有权和管理权,地方政府依授权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当地社区居民享有合理利用与受益的权利,各级政府是主要保护义务主体,遗产产权人、管理人、使用者乃至社会公众等都需承担相应保护义务[1]。
二、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的法律现状与困境
(一)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梳理与评析
目前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保护利用主要依靠《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基本法律为莫高窟、嘉峪关等核心文化遗产及相关传统技艺提供保护框架,但法律设计偏向零散点状,缺乏对“线路”这种整体性跨区域复合遗产形式的系统规范,地方上甘肃省的酒泉、张掖等沿线城市制定了《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等法规针对性的加强保护,不过这些法规适用范围有限,难以协调不同行政区域保护工作,也难以实现统一管理,部分专项规划如丝绸之路申遗保护管理方案虽覆盖部分遗产点,但缺乏持续法律支撑,未能将河西走廊作为整体性国家级遗产线路进行系统设计,致使整体保护力量未得到充分发挥[2]。
(二)整体保护面临的法律困境
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整体保护面临诸多法律难题,相关法规体系呈现碎片化状态,没有统一国家级认定标准和保护规划,范围划定、核心区与缓冲区界定模糊,整体环境维护缺乏统一依据,管理体制存在“九龙治水”现象,不同部门分头行动、跨越多个地区,缺乏权责明确、能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使保护责任落实困难,保护资金需求巨大但财政资金渠道有限,相关激励和补偿机制不足、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保护工作深入推进[3]。
(三)活化利用面临的法律困境
在开发利用上,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遭遇不少法律方面难题,首先存在保护和开发的平衡问题,如何在维护遗产真实与完整状态的同时进行合理利用,法律层面缺乏明确“底线”,这致使部分景区出现商业化过度状况,还有一些遗址未得到充分挖掘与利用,市场化运作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引入社会资金开展文旅项目时,缺少明确准入标准、操作流程以及利益分配机制,容易出现混乱或者垄断现象,进而影响公共利益,相关利益方尤其是当地居民的权益保护落实不到位,且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保障不足,时常会出现利益冲突问题,影响项目持续发展,最后,河西走廊作为文化品牌,其地名、标识以及文化元素的知识产权归属不够清晰,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品牌授权和管理制度也并不完善,难以支撑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和价值提升[4]。
三、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要建立起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整体保护与合理利用制度需坚持几个核心原则,首先要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以确保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和破坏,其次要秉持“整体性和系统性”原则,把河西走廊视作文化与自然资源构成的有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充分体现其区域协作和线性特征,再次要强调“政府引领、多方参与”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在保护中的责任,同时鼓励企业、社区、专家等多方面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另外要落实“持续发展与共享利益”原则,让保护利用兼顾当代需要和后代利益,建立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地方居民权益,最后要突出“法治保障”原则,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确保制度有力执行,为遗产保护提供坚实法律支撑推动长远发展[5]。
(二)法律制度构建的目标
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条法律制度建设目标是打造科学系统且操作性强的法律保障体系,以此有效处理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并适应其特殊性质,还能为中国类似遗产地区法律建设提供借鉴,具体而言,首先需明确遗产线条法律地位,在国家或地方层面赋予其清晰法律身份与特殊保护要求,使其区别于传统单点遗产。其次要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且运转高效的跨区域跨部门协调管理机构,避免出现“九龙治水”问题。再次应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和标准,建立详细名录制度并明确各种保护措施法律责任,还要推动遗产合理利用,规范活化范围与方式并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参与,促进文化旅游和创意产业可持续发展。最后要保障各方权益,完善利益共享和社区参与机制切实保护居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 [6]。
四、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整体保护法律制度构建
(一)法律地位的确认与立法模式选择
理想的立法模式是在国家层面专门制定《国家遗产线路保护条例》或者类似行政法规,以此全面明确认定、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方面问题,若短时间内难以达成这一目标,可以考虑在《文物保护法》或者未来可能出台的《文化和旅游法》里增设关于“文化线路遗产”或者“国家遗产线路”的章节,进而赋予其特殊法律地位,甘肃省应积极探索地方合作立法模式,率先制定《甘肃省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保护条例》,同时指导沿线市县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形成上下联动且左右配合的法律体系,以此确保跨区域线性遗产的整体保护能够有法可依[7]。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划分
为应对河西走廊遗产线路跨区域、多部门管理复杂情况,需建立强有力管理体系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建议由甘肃省政府牵头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让沿线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如文物旅游等共同组成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保护管理委员会,该机构负责整体规划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监督,法律要明确中央在宏观指导和国家规划审批中的职责,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法规规划和进行资金统筹,市县政府负责具体保护任务和开展监测维护工作,各相关部门也应有详细的职责分工[8]。
(三)保护规划与名录制度
制定《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整体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范围、内容、标准和活化利用导向,规划要和国土空间规划紧密衔接并建立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此外要制定详细遗产线路、构成要素、认定标准等,在此基础上建立分级分类保护名录,划分不同级别核心遗产点,对各类元素采取差异化保护,促进管理水平提升。
(四)保护措施与法律责任
法律得明确规定遗产核心保护范围与控制区的划定标准,并且强化对视觉廊道和整体风貌的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一定要开展环境和文化遗产影响评价,将其作为审批的前置必要条件,对于遗产修缮和维护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原则和技术标准,减少不必要干预,完善审批流程,建立常态化监测预警机制,要列出遗产保护禁止行为的详细清单,加大对破坏遗产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以此维护遗产的完整性与尊重度。
五、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活化利用法律制度构建
(一)活化利用的范围、方式与程序规范
为让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能合理有序地得到利用,法律制度得明确界定其范围、方式与程序,首先要制定详细的“鼓励清单”和“限制清单”,鼓励文化展示、研学旅游、传统技艺体验等符合遗产价值活动,同时限制或禁止破坏遗产和环境的商业开发行为,其次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监管和评估体系,所有利用项目都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由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确保流程规范,在项目执行中持续监管并在事后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利用保护并重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准入与运营管理规范
对于遗产线路核心资源的利用方面,要建立起明确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规定范围、条件、招投标流程、权利义务以及退出机制,以此避免形成垄断或者出现过度商业化情况,要鼓励政府牵头和社会资本开展合作,积极推动PPP项目的实施,不过得界定清楚风险与收益的分配,法律应当引导和规范文化创意产业以及高端旅游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来支持开发具有河西走廊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文化产品与旅游项目,从而提升整体文化品质和经济效益,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三)利益共享与社区参与机制
法律要明确保障遗产线路沿线居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在规划与项目决策过程当中要充分征求社区意见并接纳建议,鼓励居民采用多种多样的方式参与遗产保护、管理和经营服务,更为关键的是要把收益分配和回馈机制予以制度化,规定从遗产活化利用获得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遗产保护、基础设施改善和社区发展,确保社区能够真正从中受益进而推动遗产保护与社区共同发展实现良性循环。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品牌建设
法律要明确规定“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及其相关标识和文化符号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或经授权的管理机构统一进行持有和管理,对于盗用与滥用遗产线路品牌以及侵犯传统知识、民间艺术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品牌授权和管理制度,明确授权条件、程序、使用范围以及监督措施来推动合法有序的品牌运营,如此做法不仅有助于树立起良好的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形象,而且能够更好地传播和利用其丰富的文化价值。
结论
河西走廊国家遗产线路属于中华民族乃至世界文明重要遗产,对其进行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是长期任务,当前法规碎片化、管理体系不完善成制约其可持续发展主要障碍,为此要依据其线性、区域协同特点建立以保护为先、系统管理、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可持续发展和法治保障为核心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地位、创新管理方式、完善保护规划和名录、细化法律责任、规范利用范围和程序、推动市场机制及利益分配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科学合理、权责清晰、操作性强法律框架,同时需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配合完善组织保障、资金投入、人才引进和科技支持,确保遗产线路传承并焕发新活力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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