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单侧与多侧撰写方式研究
摘要
关键词
方法专利;权利要求;单侧撰写;多侧撰写;腾达案
正文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保护形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要让专利真正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权利要求的撰写是关键环节。其中,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关系到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保护范围,还影响着专利权人权益维护的难易程度,乃至侵权诉讼的胜负结果。
腾达案是业内备受瞩目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该案一度面临专利侵权判定难题,这一局面的形成,与涉案方法专利的撰写方式有脱不开的关系。涉案专利采用了多侧撰写的方式。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网络通信领域中绝大多数发明创造为方法专利,并且往往只能写成多个主体参与实施的方法专利,或是更好的表达。针对二审法院的这一观点,有学者[-]提出了质疑。此外,有学者认为,通信类的方法权利要求一般都采用单侧撰写的原则。[]还有学者认为,多侧撰写方式当前已基本被摒弃,在撰写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时业内普遍采用单侧撰写的方式。[]那么,到底该采用哪种撰写方式?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单侧与多侧撰写,在实践中该如何把握呢?
二、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单侧撰写与多侧撰写
方法权利要求是包含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在专利方法的实现过程中有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物理实体(部分文献亦称为“物理主体”),例如移动终端、服务器等,但这并不会影响权利要求的类型,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方法本身,而不是方法实现过程中涉及的产品。
在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中,通常存在单侧撰写与多侧撰写的方式。单侧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中,仅以方法交互中的一个设备作为执行主体,来描述权利要求的各个步骤。而多侧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中,包括有由不同执行主体执行的多个步骤。[]
单侧撰写与多侧撰写是相对而言的。多侧撰写的权利要求涉及多个执行主体,在确定侵权诉讼对象及诉讼管辖法院时,相较于单侧撰写的权利要求,更为复杂。[]而且,在依据全面覆盖原则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经常出现困难。[]而单侧撰写的权利要求中,执行主体单一,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相对容易。从腾达案也可以看出,合理运用单侧撰写方式,在侵权诉讼中能够有效降低举证难度,便于确定侵权人和认定侵权责任,增强专利的保护力度。从这个角度看,单侧撰写方式具有显著优势。鉴于此,单侧撰写方式也就成为很多专利代理师在进行此类专利案件撰写时惯常采用的技术处理手法。那么腾达案涉专利可否写成单侧撰写的方式呢?
三、腾达案涉案专利的单侧撰写方式
事实上,选择不同的撰写方式,影响的只是描述方式本身,具体会体现在文字表达的差异上。但无论描述方式如何变化,实质的技术内容是不变的。也就是说,实质的专利技术内容并不会因撰写方式的改变而发生改变。[]这么说来,只要语言描述上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那么撰写方式的选择就不是不可实现的。
既如此,接下来本文就探究一下腾达案涉案专利的单侧撰写方式。
腾达案中,涉案专利系方法专利,技术内容属于网络通信领域,此领域具有多方协作、互联互通等特点。涉案专利的原权利要求1包括步骤A、步骤B、步骤C,共三个步骤。步骤A和步骤B的动作执行主体为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与虚拟Web Server,步骤C的动作执行主体是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其中,步骤A和步骤B的动作执行主体均属于接入服务器这个物理实体。与之不同的是,步骤C的执行主体(即用户设备)与接入服务器分属不同物理实体。由此可见,原权利要求1采用的是多侧撰写方式。若要将其调整为单侧撰写方式,仅需保留其中一个物理实体作为技术方案的动作执行主体即可。基于侵权诉讼中被告主体的选定考量,优选保留“接入服务器”这一物理实体,而非选择“用户设备”。
具体的实现方式是,对原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C进行修改,将其中的“收到”删掉,换成“所述”,再将其中的“后的”删掉,换成“用于指示”,得到新的步骤C。也就是,通过句式功能转换,将原步骤C侧重动作过程陈述的动态事件句,转变成聚焦事物用途的功能说明句。新的步骤C以重定向报文为说明对象,对其进行功能属性界定。经此修改,新的权利要求1(需说明的是,前文所述“新的步骤C”仅为便于描述而设;实际撰写时,无需对该部分技术内容单独标注步骤编号,将其整合于技术方案中即可)中仅具有接入服务器这一个执行主体了,即“单一主体”。
另一种可行的实现方式是,直接删除原权利要求1中的C步骤,据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从技术实现逻辑来看,步骤C的操作具有必然性。用户设备在接收到步骤B发送的重定向报文后必然会执行步骤C所记载的操作,该操作的执行与否并不依赖于权利要求中是否明确记载步骤C。也就是说,路由器执行了步骤A、步骤B后,即便权利要求1中未明确记载步骤C,在实际应用中用户设备仍会基于固有技术逻辑自动执行C步骤的操作,不影响权利要求所限定技术方案的可实施性与完整性。
四、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选择
诚然,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单侧撰写具有其优势。通过在前端对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把控,能够规避掉后期侵权诉讼中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从腾达案就可以明显看出,合理运用单侧撰写的方式便于确定侵权人及认定侵权责任,降低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难度,增强专利的保护力度。但是,有些情形下,强行将方法中涉及多个执行主体交互的内容,以单侧撰写的形式呈现,不仅撰写过程中操作难度颇高,最终形成的权利要求也可能晦涩难懂,甚至与技术文档的规范表述逻辑相悖。此时,多侧撰写的方式可能更贴合技术本身的交互形态,不仅更符合技术逻辑,也让权利要求的表述更易于理解。多侧撰写的自身优势凸显而出,成为更佳选择。如此看来,在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中不能一味的追求某一种撰写方式。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方法专利的保护,核心在于保护其技术方案本身,而非专利文件的撰写方式,也不局限于仅以单侧撰写方式呈现的技术方案。而且,撰写方式并不能对专利技术方案受法律保护这一事实造成实质性影响。专利撰写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发明创造的本质,将技术方案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完整呈现。仅仅为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便利而完全舍弃某一种撰写方式的做法,失之偏颇。
因此,专利撰写人员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充分考量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与实际应用场景,既不要局限于某一种特定撰写方式,也无需完全摒弃另一种撰写方式,而应合理选择撰写方式,巧妙布设、精心撰写,以提升专利撰写质量,为专利权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方法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选择,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而是要结合具体需求综合判断。单侧撰写方式因具有执行主体单一的特点,在实务应用中展现出独特优势,例如,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便于锁定侵权对象并降低举证难度。而多侧撰写方式则更适于复杂的多方协作技术方案,能够更加自然、准确地反映出技术实现逻辑。腾达案的经验表明,撰写方式的选择需兼顾技术表达的准确性、法律保护的可行性以及未来维权的高效性。
随着技术形态的日益复杂化与跨领域融合的加速,专利撰写工作将面临更多挑战。专利撰写人员应注重对技术本质的深刻理解,灵活运用各种撰写方式,在遵循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实现权利保护范围与表达形式的最优平衡。如此撰写的专利,才能真正成为保护创新成果、支撑市场竞争的有效工具,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核心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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