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管理的制约与优化路径研究

期刊: 环球科学 DOI: PDF下载

周华伦

安伊艾国际零售公司,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

在“双碳”目标背景下,环境、社会与治理(ESG)信息披露已成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与提升企业环境治理效能的关键机制。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有助于投资者识别绿色资产、防范环境风险,也为外部利益相关方治理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我国当前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有待完善、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参差、第三方验证缺失等多重挑战,“漂绿”现象频发,导致信息披露流于形式,难以真正转化为环境治理的实际成效。本文通过文献分析与框架梳理,系统审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演进历程,深入剖析其在制度设计、企业实践与治理应用层面的结构性矛盾,提出应构建以“制度规范、市场激励、技术赋能、协同治理”为核心的综合治理体系,推动环境信息披露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治理转变,支持国家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

环境信息披露治理效能ESG绿色金融

正文


1引言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以及“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的正式提出,企业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其环境责任履行情况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环境信息披露作为连接企业内部环境行为与外部利益相关方治理的重要桥梁,其地位愈发凸显。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是保障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本要求,更是绿色金融体系运作、环境风险定价、企业可持续发展评价不可或缺的基础支撑。

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取得显著进展。以《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为核心,初步构建了覆盖重点排污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合规性要求框架。监管部门、证监会、央行等跨部门协作,推动披露内容从传统的污染物排放,逐步扩展至温室气体排放、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环境风险防控等ESG议题,与国际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趋势逐步接轨。

然而,制度层面的进步并未完全转化为治理实效。实践中,企业披露内容普遍存在碎片化、选择性披露甚至“漂绿”等问题,数据可信度低,第三方审计验证覆盖率存在提升空间,导致信息使用者难以进行有效决策。更为关键的是,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尚未与企业的融资成本、市场估值形成稳定正向关联,企业缺乏持续改进环境绩效的内生动力。现有研究多聚焦于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或影响因素,较少从治理体系视角系统剖析其“重形式、轻实效”的深层矛盾。本文旨在填补这一研究空白,系统分析我国环境信息披露面临的多重制约,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优化路径。

2现状审视:制度演进与多维挑战

2.1制度演进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从被动公开到主动披露、从自愿为主到法定与鼓励并行的演进过程。

2003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初期主要针对超标排污企业,要求其公开污染物排放等基本信息,开启了环境信息透明化的初步尝试。此后,随着《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等机制的出台,披露范围逐步扩大,不仅覆盖了更多类型的排污企业,也初步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与监管要求,为后续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2017年,中国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环境信息,这标志着环境信息披露正式纳入上市公司监管体系,实现了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初步联动。

2022年,《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法定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依法披露年度环境信息。该办法的实施,使得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进入“法定为主、鼓励为辅”的新阶段。

据监管部门统计,2023年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的整体披露率已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了“应披尽披”的目标。这表明我国在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广度上取得了显著成效,制度框架日趋完善。

2.2多维挑战

尽管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但其治理效能仍面临制度、企业与治理层面的三重结构性矛盾,信息生产与治理需求之间存在显著脱节。

在制度层面,法定披露义务有待完善。尽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出台,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执行频率和处罚力度有待加强,难以对企业形成有效威慑,导致部分企业披露动力存在提升空间。此外,合规性披露范围有限,目前仅覆盖约8000家重点排污单位和部分上市公司,大量中小企业及非上市高碳企业仍处于自愿披露阶段,形成监管盲区,违规后果的威慑力有限,缺乏实质性处罚机制。据《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状况年度报告》(2023)显示,尽管重点排污单位整体披露率达85%以上,但完整披露温室气体排放、能源与水资源消耗等关键指标的企业低于40%,凸显标准执行的落差与刚性约束的缺失。

在企业层面,合规导向与策略性披露现象普遍。多数企业将环境信息披露视为被动合规任务,以满足最低监管要求为目的,倾向于选择性披露正面绩效,回避或模糊处理负面信息,导致披露内容完整性与真实性有待完善。部分企业甚至采取“漂绿”策略,通过夸大环保成效、使用模糊术语或缺乏量化支撑的表述,营造虚假绿色形象以获取声誉或融资优势。此类报告往往缺乏明确的减排目标、实施路径与时间表,且鲜有第三方验证,流于形式。其深层原因在于,高质量环境信息披露尚未与企业融资成本、市场估值形成稳定正向关联,企业缺乏持续改进环境绩效的内生动力。同时,企业内部环境数据管理能力薄弱,跨部门数据整合困难,也制约了披露质量的提升。

在治理层面,数据可信度低与应用链条断裂问题突出。首先,核算方法不透明、数据采集不规范,导致跨企业、跨行业比较困难,削弱了信息的可比性与决策参考价值。其次,第三方独立鉴证覆盖率低于10%(中证指数公司,2022),关键环境数据缺乏审计验证,严重损害利益相关方的投资信任。再次,资本市场对环境信息的应用仍处初级阶段,机构投资者在资产定价与风险评估中系统采纳环境数据的比例未达到三成,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尚未健全。银行信贷审批、保险定价等领域对环境风险的考量仍存在提升空间。最后,利益相关方参与渠道有限,媒体与NGO参与能力薄弱,难以形成有效外部压力,社会共治格局尚未形成。

3.优化路径:构建协同治理体系

为破解当前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合规、实质缺位”的主要挑战,需超越单一制度思维,构建制度规范、市场激励、技术赋能与多元共治协同作用的综合治理体系。

3.1制度规范:推进分层法定

建议实施“自愿—半法定—法定”的渐进式披露路径。优先在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电解铝等高碳、高污染行业全面推行法定披露义务,并逐步扩展至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小微企业可设计简化披露模板,降低合规负担。

加快制定国家层面的《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由监管部门协调推进,联合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发布。标准需明确温室气体排放(范围一、二,必要时涵盖范围三)、能源与水资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环境行政处罚等核心指标的核算方法、数据边界与披露格式。坚持“统一框架与行业特性相结合”,在通用标准基础上,制定电力、建材、交通、农业等重点行业的补充指南,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与适用性。同时,引入第三方独立鉴证机制,对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关键数据进行审计验证,并建立鉴证机构资质认证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鉴证质量。探索将环境信息披露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3.2市场激励:建立绿色金融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的资源配置实施作用。将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纳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发行的准入条件与信用评级体系。建立环境信息披露评级机制(如A-E级),并与央行再贷款、绿色金融专项额度等制度性支持机制挂钩,形成“披露越规范、融资越便利”的正向激励。具体而言,对于信息披露质量高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更优惠的贷款利率或更高的授信额度,从而鼓励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此外,通过设立专门的绿色金融产品,如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进一步推动资金流向环境表现优异的企业,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证券交易所可考虑加强监管,将环境信息纳入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法定披露范畴,并提升其在ESG评级中的权重。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还能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关注。例如,香港联交所已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发布年度ESG报告,并逐步提高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地证券交易所也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制定更为严格的披露标准,确保环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鼓励资产管理机构在投资决策中系统采纳环境数据,推动资本市场形成“环境绩效溢价”,倒逼企业提升环境治理水平。通过引入环境绩效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促使企业在日常运营中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此外,推动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将企业环境风险水平与保费挂钩,拓展环境信息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用场景。绿色保险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还能通过保费调整机制,激励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降低环境风险。例如,某些高污染行业可以根据其污染物排放量、环境事故历史等因素确定不同的保费档次,促使企业减少排放、改善环境行为。这种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能够有效弥补传统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为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应用开辟新的路径。

3.3技术赋能:建设数字化披露与验证平台

建议由监管部门协调建设国家级环境信息披露数据库与统一报送平台,实现数据集中归集、动态更新与社会可查。该平台应具备自动采集、智能校验与加密传输功能,对接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污染物与碳排放数据的实时抓取。通过这一平台,企业可以便捷地提交各类环境信息,监管部门也能及时获取并审核相关数据,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该平台还可以面向利益相关方开放,接受社会各界的参与,提升环境信息的透明度。

广泛应用物联网与大数据技术,对排放数据进行趋势分析与交叉比对,识别异常与潜在造假。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排放数据的异常波动,及时预警潜在的环境污染事件。此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为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通过将关键环境数据上链,确保记录不可篡改、全程可追溯,增强了信息披露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同时,引入遥感监测与地理信息系统等外部校验手段,对重点企业排放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提升监管效率与客观性。支持企业建设环境数据管理信息系统,提升内部数据治理能力,为高质量披露提供技术支撑。

3.4协同治理: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加强机构间协调,建立由监管部门、证监会央行等机构的跨部门协作机制,统筹机制制定、执行与评估,减少因不同主管部门披露要求不一致导致的合规负担。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部门可以共同商讨环境信息披露的最新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框架,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数据管理指南,提升企业基础能力建设。推动企业将环境责任纳入框架决策,设立专职环境信息披露岗位,增强披露主动性与专业性。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责任融入到企业的发展框架中。为此,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环境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披露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框架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组建由监管机构、企业、金融机构、科研机构与环保组织共同参与的专项工作组,参与标准制定、机制评估,形成公共部门、市场机制、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此外,还可以通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形式,加强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环境信息披露的良好局面。加强环境信息披露能力建设培训,提升企业和监管机构的专业水平。畅通利益相关方查询与反馈渠道,支持利益相关方开展治理,加强社会问责。

4.结语

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在制度设计、企业行为与治理效能层面的多重制约,揭示了其“重形式、轻实效”的结构性矛盾。研究表明,单一制度难以破解当前问题,建议构建制度规范、市场激励、技术赋能与协同治理四位一体的综合体系。

通过统一标准、加强执行、引入第三方鉴证,夯实制度基础;通过绿色金融联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通过数字化平台建设,提升数据质量与监管效率;通过跨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形成治理合力。唯有如此,方能推动环境信息披露从被动合规迈向主动治理,切实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优化、环境风险防控与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未来研究可进一步量化信息披露对企业环境绩效的实际影响机制,或探索区域差异化治理路径,以深化理论认知与框架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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