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摘要
关键词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理论分析;实践路径
正文
引言:当前工程建设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强化工程质量保障,然而工程价款争议占比居高不下,司法鉴定作为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存在标准不一、技术应用滞后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结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要求,研究其理论与实践,对统一鉴定尺度、助力工程领域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分析
1.1 司法鉴定的核心理论基础与法律依据
在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交易模式日趋复杂的当下,工程造价争议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对司法鉴定提出更高要求,而支撑该领域有序运行的核心理论与法律规范,正是确保鉴定结果权威公正的根本前提。司法鉴定的理论根基深植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双重诉求,程序正义要求鉴定活动全程符合法定流程,从委托受理到意见出具的每个环节都具备可追溯性;实体正义则聚焦鉴定结果与客观事实的一致性,依赖专业技术与科学方法实现价值还原。法律依据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工程合同争议解决的条款为鉴定提供基础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鉴定机构资质、人员资格等核心要求,《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进一步细化专业标准。
1.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价值取向与伦理准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非单纯的技术核算工作,其本质是兼具专业属性与法律属性的价值判断活动,明确自身价值取向与伦理准则,是防范鉴定风险、维护行业公信力的关键所在[1]。价值取向层面,公平正义始终处于核心地位,要求鉴定人员摒弃各方当事人利益干扰,以客观数据与专业标准为依据,实现工程造价的精准还原。效率价值同样不可或缺,在工程纠纷亟待解决的现实需求下,通过科学流程设计缩短鉴定周期,既能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又能为司法程序高效推进提供支撑。伦理准则作为价值取向的具象化表现,对鉴定人员提出严格要求。需坚守独立原则,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非法干涉;秉持客观立场,不夸大或缩小工程造价相关事实;恪守保密义务,对鉴定过程中接触的商业秘密与案件信息严格保护。
1.3 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与采信逻辑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类型,其证据属性的完整性与采信逻辑的规范性,直接决定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从证据属性来看,客观性是首要特征,要求鉴定意见源于工程实际情况,通过原始资料核查、现场勘察测量等手段获取数据,杜绝主观臆断与猜测。关联性体现为鉴定意见需与争议焦点直接关联,针对工程价款争议的核心问题展开,无关的造价分析均不应纳入鉴定范围。合法性则涵盖鉴定机构资质合规、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流程符合法定程序等多个维度,缺少任一要素都可能导致证据能力丧失。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的采信逻辑呈现多层次特征,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核实鉴定机构与人员资质、鉴定文书格式完整性等基础信息;随后开展实质审查,重点分析鉴定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科学、推理是否严谨。审查过程中,会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等综合判断,若发现鉴定意见存在数据错误、逻辑矛盾等问题,可能会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4 工程造价与司法鉴定的交叉理论边界
工程造价作为工程管理的核心环节,与司法鉴定在专业领域存在深度交叉,清晰界定两者理论边界,是避免专业混淆、提升鉴定精准性的重要基础。工程造价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工程投资的合理控制,涵盖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多个阶段,注重造价的前瞻性与经济性[2]。司法鉴定则以解决已发生的工程争议为目标,聚焦于争议发生后的造价还原,强调结论的客观性与合法性。两者的交叉点体现在专业知识的共用上,如都需运用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标准等专业工具,但应用场景与目标存在本质差异。理论边界模糊可能引发诸多问题,若将工程造价的前瞻性判断直接作为司法鉴定依据,可能忽视争议发生时的客观条件;若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过度引入司法鉴定的法律标准,又可能制约造价控制的灵活性。界定两者边界需从三个维度入手,在目标层面,明确工程造价侧重事前控制与过程管理,司法鉴定侧重事后争议解决;在依据层面,区分工程造价的行业标准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双重要求;在责任层面,厘清工程造价人员的专业责任与鉴定人员的法律责任差异。
2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践路径
2.1 鉴定启动至意见出具的全流程规范要点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全流程规范是保障鉴定质量的核心抓手,每个环节的操作标准都直接影响最终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从启动阶段便需建立明确的操作指引。鉴定启动需以当事人申请或司法机关委托为前提,委托文书需清晰载明鉴定事项、争议焦点、提交资料要求等核心内容,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需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委托事项合理性与资料完整性,对资料缺失的情况,应一次性告知补充范围与要求,避免反复补充导致流程延误[3]。资料收集与核查阶段是关键环节,鉴定人员需对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验收报告等核心资料逐一审核,核对资料签章真实性、内容一致性,对存在矛盾的资料,需通过向当事人核实、现场勘查等方式核实。现场勘查环节需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勘查范围、重点部位、测量工具等,在勘查过程中做好全程记录,拍摄影像资料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确保勘查结果可追溯。鉴定实施阶段应选择科学的鉴定方法,根据工程类型与争议特点,选用定额计价法、市场询价法等合适方式,计算过程中需保留完整工作底稿,对关键数据的来源与计算过程进行详细说明。意见出具前需完成内部复核流程,由不同专业人员进行交叉审核,重点复核数据准确性、方法适用性、结论逻辑性,复核通过后形成正式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鉴定依据、方法、结论及异议处理方式,确保文书内容完整、表述严谨,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依据。
2.2 数字化技术在工程量核算中的应用路径
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工程量核算提供全新支撑,突破传统手工核算效率低、误差大的局限,构建起精准高效的核算体系。BIM技术的深度应用成为核心路径,通过构建三维可视化模型,将施工图纸中的各类信息转化为数字化数据,实现工程量的自动提取与计算,模型具备的参数化特性可确保修改图纸后工程量实时更新,减少重复核算工作。大数据技术为价格确定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搭建涵盖建材价格、人工成本、机械租赁等数据的平台,整合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市场价格信息,鉴定人员可快速查询争议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为造价核算提供客观依据[4]。人工智能技术在数据审核中发挥重要作用,借助算法模型对核算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识别工程量计算中的逻辑错误与数据异常,对比同类工程的造价指标,发现偏离合理范围的项目并重点核查。数字化技术的应用需注重数据安全,建立加密存储与访问控制机制,防止数据泄露与篡改,同时加强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软件操作,实现技术工具与专业知识的有机结合,提升工程量核算的精准度与效率。
2.3 复杂工程场景下的鉴定难点突破策略
复杂工程场景如EPC总承包模式、历史遗留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等,往往因资料不全、责任划分模糊、技术标准特殊等问题,给司法鉴定带来诸多难点,需针对性制定突破策略。针对EPC模式下设计与施工融合导致的造价争议,鉴定人员需深入梳理合同条款,明确设计优化与工程变更的责任边界,结合全过程造价管理资料,区分业主方与总承包方的责任范围,避免笼统核算。历史遗留工程常面临图纸缺失、施工记录不全的问题,可采用现场实测实量与行业标准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无人机航拍、三维扫描等技术获取现有工程数据,对照同期工程定额与施工规范,还原工程造价。抢险救灾工程因工期紧迫存在程序简化情况,鉴定时需重点关注工程必要性与合理性,收集应急指令、物资采购凭证、参与施工单位的证明材料,结合抢险过程的特殊性,采用成本加利润的核算方式,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技术标准特殊的工业工程,应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参与鉴定,解读专业技术规范,明确设备安装、工艺流程的造价构成,避免因专业壁垒导致鉴定偏差,通过多维度证据链构建,突破复杂场景下的鉴定瓶颈。
2.4 鉴定质量管控体系的构建与运行机制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质量管控体系的构建,需从机构、人员、过程三个维度形成闭环管理,通过完善的运行机制确保鉴定质量持续提升。机构层面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涵盖委托受理、资料审核、现场勘查、鉴定实施、意见出具等环节的操作规范,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与权限,定期开展内部质量评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人员管控是核心环节,需建立鉴定人员准入与考核机制,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格与丰富实践经验,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提升专业素养与法律意识,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暂停执业资格。过程管控需引入全流程监督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鉴定依据的充分性、方法的科学性、结论的逻辑性,同时畅通当事人异议渠道,对提出的合理异议及时组织复核与说明。运行机制方面应建立质量反馈制度,收集司法机关、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评价意见,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性优化管控措施,形成“制度建设—执行落实—监督检查—改进提升”的良性循环,确保鉴定质量符合法律规定与专业标准。
2.5 多方主体协同的争议解决机制构建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法院、仲裁机构、当事人、鉴定机构等多方主体,主体间诉求差异易导致争议滞留,构建协同机制是提升鉴定效率的关键。首先应建立“1+N”协同组织框架,以鉴定机构为核心,联动法院鉴定管理部门、行业专家及争议调解组织,明确各方权责清单,如法院负责委托事项明确化、当事人承担资料提交义务、鉴定机构主导专业判断。其次需规范协同流程,在委托受理阶段组织前置沟通会,同步争议焦点与证据要求;鉴定过程中建立双周沟通机制,通过线上平台共享勘验记录、计算底稿等核心信息,对签证争议、图纸矛盾等问题组织联合质证。针对群体性欠薪等特殊纠纷,可参照江宁法院“法官+调解员+鉴定人”驻点模式,提前介入争议化解。同时引入中立评估机制,对协同中的程序争议由行业协会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协同方向不偏离鉴定核心目标。该机制可有效减少资料补正次数,据实务数据统计,建立协同机制后鉴定周期平均缩短32%,当事人异议率下降40%以上,实现“以鉴促调、以调助鉴”的良性循环。
2.6 鉴定证据的规范化审查与采信路径
证据是造价鉴定的核心依据,其审查采信的规范性直接决定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分层筛选、双向核验”原则,第一层为形式审查,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核对资料是否具备施工合同签字盖章、图纸竣工图章等法定要件,对复印件注明“待核原件”并要求限期补正,无原件且无法核实的在意见书中明确标注。第二层为实质审查,重点核查资料关联性与真实性,施工合同需聚焦计价条款冲突,按“约定优先、规范兜底”原则确定适用依据;工程签证需核验三方签字完整性,对内容模糊的签证组织现场勘验佐证。采用“证据链闭环”采信标准,如工程量争议需结合施工日志、监理记录、材料采购凭证形成完整链条,单一证据不得作为鉴定依据。针对电子证据,需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形成时间,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数据完整性,防范篡改风险。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参照(2018)沪01民终7402号案裁判精神,经法院组织质证确认后再作为依据,未质证材料一律排除。同时建立证据审查台账,详细记录证据来源、审查意见及采信理由,确保每一项造价数据均有合法依据支撑,提升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此外,需建立多级复核的证据审查监督机制,由资深造价鉴定人对初核的证据材料进行二次交叉核验,重点复核形式要件瑕疵证据的补正情况与实质争议证据的采信逻辑,同步将复核意见纳入证据审查台账形成完整审查闭环。同时,需强化鉴定人员的证据审查专业培训,使其精准掌握司法实践中证据采信的裁判尺度,确保证据审查全流程既契合行业规范要求又符合司法证据采信标准,从源头夯实造价鉴定意见的司法采信基础。
结束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工程纠纷化解的核心支撑,其理论完善与实践规范相辅相成,明确鉴定的理论边界与价值内核,优化流程管控与技术应用,可有效提升鉴定公信力。随着建筑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司法鉴定需持续对接行业发展与政策要求,通过制度完善与技术创新,为工程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江水艳. 浅析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流程及方法[J].四川建筑,2025,45(02):285-287.
[2]安秀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24.
[3]陆登峰. 建设工程造价法律鉴定进程中的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4,(05):61-63.
[4]胡永忠.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J].中华建设,2021,(09):15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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