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知识产权法为研究进路
摘要
关键词
大数据;信息;财产;知识产权
正文
引言
大数据是一个系统性的法律概念,但是如果以数字的本身性质以及数量结构来对大数据作为一种法学性质的研究来说,大数据不管是用在法学关系上或者法律概念的探讨中,都不是一种完整的法律研究范围。主要是因为在过去每一个时期中,都可以承载与表达信息的不同载体,不管它们最初的体积或大还是或小,他们已经牵扯着法律问题的各种属性,都已经成为或正是某一种甚至某几种部门法的规制范围。在当前专利立法的影响下,比较细致的理解在大数据当中的专利法律的功能,进而完善当前现行的专利立法政策,将有利于包含大数据在内的更多信息和技术形式进行更加科学有效的规范和保障。
一、知识产权法律规章制度:大数据法律规章制度的基本路径
当前知识产权的产生与科学技术以及产业革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密切的关注知识产品的有效使用,可以有效的提高经济方面的收益,这也是当前知识产权制度最开始的动力。随着当前快速发展的时代需求,能够发挥政策推动性的功能以及确保维护技术使用权人权益的机制。从智力成果研究方面的观点来阐述知识产权的起源,主要是来源于西方学术界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具体说法。当前大数据时代是在法律学的角度当中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中的治理成果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可以使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进一步拉近,在这个意义之上,知识产权法对大数据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与人有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息息相关。
二、知识产权法律规章制度的外在形式
拥有智力劳动成果的具体表现特征的大数据是当前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创造性以及差异性的产物,在当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可以成为权利获取以及义务承担的主要来源途径。例如,大数据主要可以表现为客户的数据资料、销售人员的数据资料以及结构化的数据资料,运用通俗简单的说法来说就是一个完整的数据库。结构化的数据与自然当中人身属性并无关联、并不具备相应的财产性价值、也不承担特定功能的简单的数据汇总,还有可能是有着某种具体的价值和功能的数据汇总。前者通常是在某一时期或地区无法在法律主体内部产生某种意义,或很可能难以形成客观法学评价的前提下,而后者则是在其所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意义,以及对法学主体内部形成一定作用的前提下,进而形成法学规定或所约束的法律客体。
根据当前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客体法定"的一个重要立法方式,大数据如何能够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主体对象,必须通过具体的立法条例加以规定。符合法理和明文规定的大数据,就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所保护的对象,如果权利人能够依法获得一定的法律保障权利,或者权力所相对的人或者财物以及其的权利,其权利的相对义务主体履行应当不损害于权利人所可以获得到的权利义务。而受到法律规定所保障的权利及其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对义务,就应该在法律条文当中清楚的表达,还需要更加详细的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通过法律规章制度所表达出的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景应该怎样进行解决。
在当前阶段,知识产权法律规章制度对于大数据相关权利的规章制度模式,仅限于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特定的形式,例如,大数据领域的专利、数据库作者的汇编权利等等。
三、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法律规章制度解析以及完善的措施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而在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也并不能进行有效的发展,既不能设计出专门的法规保护知识产权,而适用于原有的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无法适应于当前大数据的发展背景,这也就严重影响了信息化知识的进一步推广和运用。但是随着目前版权问题的日益严峻,国家应当制定出一套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优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规章制度,不应当使用“闭关锁国”的方式,需要与多方进行交流和沟通,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应当融合国内外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条例,由原本被动的执行者转变为版权法制定的参与者,以此使用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当中的保护问题。要想在保护的过程当中做好个人权益与社会价值的合理平等划分,发挥出法律的根本作用,主动的发掘立法的条件,有效的促进产权保护法律与国际进行接轨。在优化数字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时候,应当进一步的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优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有效的确定好权利人的相关权利,还可以紧跟时代快速发展的脚步,确保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之下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衍生品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这个时候有一点应当注意,对于一些表达较为模糊、无法能够正常解读的法律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经典的案例进行交流和解决,在解决的过程当中寻找合适的方式,通过不断积累解决的经验,最终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得到综合全面的提高。
(二)建立知识产权监控平台,加大侵权处罚力度
从当前大数据的使用情况上来看,创建一个知识产权监控的平台是十分重要的,网络的平台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甚至有的时候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创建一个监控的平台可以实现全天候24小时的网络监控,不放过任何一个侵权的行为,为产权人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减少相应的损失。因此建立知识产权的监测网络平台,就需要针对监测软件的具体特性,以实现与防治结合的根本目的。例如,通过426so平台,就能够更高效的提供了网络防盗技术及其解决的相应措施,为权利人提供了报警与跟踪等的多方面支持。在明确了侵权行为之后,需要进行严格的侵权处罚,主要起到了警示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将知识产权的警戒线明确出来,不给网络侵权留有一丝侥幸的心理。
(三)推进信息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保护
立法部门应当根据当前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规律,修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有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提高执行能力,提高联动协调的有效性,实现机制创新的同时保障数据传递的安全性。还需要更着重的加强对信息知识产权的全球统一立法保护,以避免出现跨国侵犯的状况发生,同时更好的实现了全球统一的立法规范,并利用全球的立法条约实现信息知识产权的共同保护,更有力的保障了信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知识产权。
结语
总的来说,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之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需要通过多方面进行研究,使用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式解决维权过程当中的一些问题。目前阶段,我国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优化和完善,但依然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应当将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精细化的划分,确保知识资源的分配能够合法合理。
参考文献:
[1]孟姣.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路径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2021.
[2]阎文聪.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21.
[3]赵越.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南京大学,2021.
[4]丁晓东.论企业数据权益的法律保护——基于数据法律性质的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02):90-99.
[5]廖建凯.“大数据杀熟”法律规制的困境与出路——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到经营者算法权力治理[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01):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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