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电视回看”下的广电产业发展囧境探讨
摘要
关键词
电视回看 电视直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 5G
正文
所谓的“电视回看”相对于“电视直播”而言,产生于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电信传输网相互兼容合并的“三网融合”的时代背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电视频道用户尤其是电磁波覆盖不到的地区用户提供服务,满足了用户需求。其具体播放过程完整地保留了收录和转播频道的标示,包含了所有时长和广告,就本质而言,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广播电视信号复制后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
一、“电视回看”权属争议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其定性,认定标准不一。
目前行业已开展的“电视回看”业务形式,基于广电总局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全国有线电视回看时移、IPTV电视回看、手机电视回看(互联网电视暂不允许开展电视回看业务)。
第一,针对有线电视回看业务,其本质属于通过有线传输方式转播无线广播作品的行为,对此法律属性,法院认定标准前后不一。
以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为例,该案一审判决(2018)黔01民初814号认定“回看”属广播权的行使,法院认为“贵州广电公司提供涉案电视剧播放服务的对象只限于其有线电视的用户,并非所有的社会公众,不同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定义。因此,贵州广电公司的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而该案二审【(2019)黔民终931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一审判决,认定“回看”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法院认为“贵州广电公司将北京卫视播放的涉案电视剧进行临时缓存,使得电视网络内用户可通过“回看”和“点播”方式,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播放,并在一定时间段内可以多次获得,该情形符合《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特征。”
第二,针对IPTV电视回看业务,其本质属于通过地方电视运营商专网传输方式转播无线广播作品的行为,对其法律定性,司法实践中一南一北法院观点不一。
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2019)京0491民初17649号判决认为“就IPTV电视回看本质而言,是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服务器中的涉案电视剧,这与通常而言的内容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无本质区别,电视回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而杭州互联网法院针对(2018)浙0192民初4603号则认为“从法律政策层面、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利益平衡层面,IPTV电视回看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第三,针对手机电视回看业务,根据广电总局6号令,其属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范畴(而非公共互联网服务,亦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但目前较主流的观点倾向将其定性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法律定性争议,导致电视回看行业无法良性发展的同时、用户基于合理使用的合法利益被剥夺。
第一,由于现行判决的既判力影响,对广播权的狭义定性,导致电视回看业务无法拓展。
当前,一些热播剧通常采取视频网站与电视双渠道传播的途径,由网站或电视首发或双渠道同步更新。电视台基于视频网站等版权方授予的广播权,拥有电视剧在电视上的广播信号传播权利。由于电视回看模式是否属于广播权范畴争论不一,电视台/IPTV运营商/手机电视牌照运营方在是否拓展电视回看业务上徘徊不前,严格挤压用户的合理使用(从原来的七天回看,到目前的一天到三天回看不等),并针对收到重点版权预警的节目,不允许回看。
同时,运营商开展电视回看,需要支付著作权人更多的授权费用(比如在支付给广播组织广播权授权费外,还要多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费用),而这无一例外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导致用户付费观看渐成常态。根据中国广电行业公报统计结果显示,电视回看业务的用户量下滑趋势日亦明显,并延及行业发展受阻。
再次,以手机等移动接收终端为例,手机电视产业发展况更不容乐观。由于现行司法实践,对于手机电视直播及回看尚无法确切定性,所以实践中,作为手机电视的五大合法牌照方根本无力承受双重授权费用(广播组织广播权授权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费用),所以尽管国家广电总局早在2007年就颁发了五张手机电视牌照,但至今为止行业并未发展起来,反而目前应用市场上,存在部分“电视直播类”移动视频客户端应用未经国家广电总局备案,以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广播电视组织信号,进而攫取流量变现的现象,最终形成手机电视产业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故如何有效加以规制,值得探讨。
第二,电视回看诉讼量直升,“电视回看”成为权利人“掘金池”、广电运营商“雷池”。
目前全国涉及电视回看诉讼数量持续增长,单部作品判决价格直线走高,同时一个作品多地被诉,权利人可获得重复赔偿。具体来说,实际已导致两种结果:
一方面,同一节目因在不同渠道或在同一渠道但不同时间播放,权利人往往可在多个不同播放渠道取证从而获得多次诉讼赔偿支持。故一些CP采取“一渠道一授权”方式哄抬版权价格,采取“一渠道一取证一诉讼”的方式大规模维权,已使得实际经营方不堪重负,部分权利人涉及恶意诉讼,整个产业发展扭曲。
另一方面,按照目前诉讼来计算,未来纠纷数量,判决价格会使电视回看运营方及播控平台资不抵债,其所有内容都面临侵权将导致其限于诉讼中而根本无力开展业务,更谈不上履行地方优秀内容在全国的传播职责。
第三,电视回看的“消亡”将导致广播电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剥夺、广播权所涉及的公共利益难以实现。
基于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公共属性,从用户权益角度,用户付费名目为“收视维护费”(并非“广播服务费”),则意味着有权利在一定时限内观看有线电视运营商传送的所有的电视频道;从法律层面上看,“回看”是对直播节目限时且有限的重复使用,如直播机构已合法取得直播节目的广播权,回看并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其用户可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而电视回看的消亡,将使得用户在同一时间只能观看一条电视频道,广播电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被剥夺。
其次,国家广电总局一直将电视回看模式从广播电视的产业角度进行调整和规制,并规定互联网电视(基于公共互联网进行传播)不允许开展电视回看,其价值导向就是通过电视回看将新技术惠及广播电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又有利于保护广播权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和大发展,有助于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公共属性和智能的优化和发挥。
例如(2018)黔01民初814号判决所述“为电视频道用户尤其是电磁波覆盖不到的地区用户提供服务,满足了用户需求,让贵州山区民众享受到现代高清交互电视发展带来的高质量的服务,这本身也是现代科技发展给民众带来社会利益的应有之义”。
第四,已成为广电行业全面发展5G的瓶颈
目前全国各电视台采购的广播权仅限于电视有线网络的播出,其采购成本高,后续增值使用又涉及新的权利,不能再次利用,故根据目前的认定,广播权无法涉足5G等互联网增值服务,是制约有线电视、IPTV运营商及各级广播电视台全媒体转型升级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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