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关键词
《公司法》;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
正文
债权人保护面临诸多挑战,其中包含虚假出资、股东抽逃资金等法律问题。此类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相关法律政策的支持。《公司法》作为推动公司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持公司正常运行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笔者将围绕《公司法》关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规定、问题以及措施展开分析。
一、《公司法》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债权人的介绍
公司债权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负责向其他企业提供借款服务或者固定资产等设备,这使得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风险比较高。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取决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或固定资产等设备是否能够按期收回,这是维护债权人切身利益不可忽视的问题。自《公司法》颁布之日起,针对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提出了一系列保护措施。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制度的迭代更新,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更加复杂,二者之间的联系向着转售发展,这使得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拥有了债权的权利,也有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部分主体同时拥有多重身份,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充当债务人,造成债权与债务关系混乱。而身份的转变和重叠也意味着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双重身份的义务。因此,《公司法》也应因时而变,确保《公司法》能够更加完善和深入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债权人的权益与公司利益有着直接关系,要求《公司法》加强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同时,要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运转过程,明确界定责任。
(二)《公司法》中的债权人地位
为了明确公司债权人的地位,应从多维度展开理性思考。一方面,债权人可以为初创企业带来更多资金,不仅维持公司正常运转,也有助于拓宽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为企业带来更多经济效益以及发展机遇。基于这一点,《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应加强对其保护。另一方面债权人为公司提供启动资金,以此帮助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一旦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经营危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也需要承担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应责任。
二、《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制度存在缺陷
《公司法》中缺少合理有效的公司制度,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缺乏资产制度,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中在引入资产制度时,因公司内部普遍存在虚假资金的情形,为债权人增加风险。而公司内部一旦经查实存在违法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将受损。其二,欠缺担保制度。因公司担保制度对于董事、监事等上级管理人员的担保行为并未特殊明确规定,容易滋生上级管理人员腐败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还会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使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其三,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也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影响。针对此问题,《公司法》仅做出了基本规定,并没有随着公司发展而日趋完善,所以现行《公司法》中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条文急需更新与优化,特别需要细化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随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凸显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而事实上,《公司章程》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目前《公司法》中仅规定股东查阅范围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债权人查阅范围的权利,这就导致债权人无法细致了解公司规定,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需要股东提交书面申请后,公司认定股东没有做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方可拥有查阅权限,否则,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有关文件的申请。这一点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有明确解释。从上述情况发现,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在债务关系中存在地位差异,债权人利益难以保障,在公司查阅权限方面处于弱势,无法全面获得公司准确资料。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错判进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究其根源在于公司缺少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公司股东缺乏健全的出资程序
根据认缴资本制,投资者也需要在公司成立初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但现实中规定只需出资人完成认缴金额,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以及协议要求完成认缴即可。而此规定极易造成投资者恶意投资,规定的付款时间并不合理,无法按照约定完成认缴投资金额,履行出资义务。基于此情况,根据《公司法》规定,在法律时效范围内,公司及相关股东如果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认缴出资,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要求出资人履行认缴出资的法律义务。同时,如果因为未按时缴纳出资额而对债权人造成利益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资人在其合法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公司法》的法律条文在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明确债权人可依法向未按约定出资公司股东索要赔偿,但是现阶段我国公司数量日期增加,公司内部问题也随之增多,无法全部交由诉讼途径来解决此类问题,这必然会增加司法成本。
三、解决公司债权人保护相关法律问题的措施
(一)基于公司发展完善公司制度
切实解决公司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应以制度为出发点,立足公司发展实际,完善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首先,针对公司内部实行的资产制度不健全问题,我国可以联合国内外资本体系,秉持优势互补、取长补短、适当借鉴的态度,补足国内公司资产制度的短板,将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突出公司资产价值的“保护伞”。其次,结合公司担保制度存在缺陷的问题,《公司法》应对于董事、监事等上级管理人员的担保行为作出明确规范,细化担保制度,约束上级管理人员的担保行为。采用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裁决公司重大问题,让担保行为更加规范、担保过程更加可行。最后,建设完善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界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资产范围,划分资产类型。《公司法》不仅要赋予债权人知情权,更要赋予公司债权人全方位掌握公司各项资产信息状况的权利,进而精准、有效判断公司实际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
(二)明确规范公司股东出资程序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建立规范合理的股东出资程序,明确股东认缴出资金额以及期限。在现有《公司法》相关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公司股东出资程序的法律条文,以便在公司股东是否按时完成认缴、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问题上提供法律依据。如果紧紧遵照《公司法》现有规定,没有明确规范公司股东出资程序,便会出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期限与实际错位的情况,若在认缴出资所规定期限内公司出现债务问题,这时公司董事应召开股东大会,要求股东缴纳出资款。如果公司董事无力承担催缴出资额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其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正面临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要求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现行《公司法》规定存在不合理的问题,仅仅提出部分债权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加之缺乏有效监督措施,难以全方位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为了紧跟时代发展,实现经济“质的飞跃”,本文在研究《公司法》债权人权益保护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制度出发,创新变革,提出完善措施,以期推动法律法规的明晰化,合理保障债权人权益。
参考文献:
[1]赵荣晖.《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完善分析[J].法制博览,2019(27):99G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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