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缺陷的表现与成因分析
摘要
关键词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缺陷;成因
正文
0前言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存在着许多问题,已经成为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对我国土木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完善的成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以满足不断发展的工程承包领域的需要。一直以来,都没有对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进行准确地定义,文中提出了合同缺陷的概念,试图对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完善问题进行探讨。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缺陷
1.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缺陷的概念
缺陷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欠缺和不完备的地方。合同缺陷应当是指合同条款存在欠缺和不完备的地方,也就是指存在于合同中,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和相互矛盾的合同条款。合同缺陷会让当事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当,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1.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缺陷的表现
(1)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
合同条款的规定定性描述较多,而没有定量的规定,出现了合同条款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问题,当事人履行的弹性范围较大,甚至出现对条款理解的歧义。当事人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去解读合同条款,选择于已有利的状态去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推卸责任。出现这样的情况,就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合同纠纷。在合同范本的使用中,对于履行时间的规定需要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于合同文本是由业主提供的,承包商没有主动权,在订立合同时,过多地考虑了合同履行的时间灵活性,在专用条款未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不能约束当事人按时履行,当事人甚至可以选择长期拖延不履行。
(2)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完备,没有全面地规定当事人的义务
首先表现为合同没有全面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当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后,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确定义务或者依据合同协商变更。在履行过程中合同数量、价款这些因素不可能是唯一的,可能会出现多种变化,而合同订立时没有考虑到这些变化,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出现了合同条款的规定只针对某种情况,没有进行全面的规定。其次还表现在由于合同规定不完善,在履行中出现了当事人无法履行或者故意不履行的状况。对某些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事务,合同没有规定,但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又会出现,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也没有办法去进行约束。再次合同的不完备还表现为有些合同无实际可操作性,规定了等于没规定。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格的调整方式就规定不清楚,无可操作性。
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缺陷产生的原因
(1)基本建设规模成十倍增长,目前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复杂性超出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制订时的合同预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基本建设规模也出现了高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年鉴中发布的数据:1999年全国基本建设投资额达到12455.28亿元,到2007年全国基本建设投资额达到137323.9亿元,与1999年相比,2007基本建设规模是1999年的11倍,增长了10倍,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4.6%,每年以超过30%的速度往上增长,基本建设项目的复杂性日益提高。
无论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还是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都出现了大幅的增加,1997-2007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4.6%,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2.7%,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规模与固定投资规模同步增长。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幅增长,建设项目的类型、规模已经超过了1999年前所面对的项目状况,施工承包内容更加复杂与丰富,现在的项目状态已远远超出了土木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订立时的合同预期。(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充分考虑
工程承发包模式的复杂性由于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长、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施工项目的承发包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施工管理内容日趋复杂。全国“九五”(1996-2000年)共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投资36701.5亿元,“十五”期间(2001-2005年)期间,建筑产业规模跃上新台阶,共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66366.9亿元,是“九五”(1996-2000年)期末的4.5倍,2006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突破千亿大关(具体数据见表1)。国家统计局2009年7月17日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上半年,中国建筑业完成总产值27502亿元,同比增长21.3%。从“九五”开始至今,我国施工项目规模大幅度增长,施工生产的内容日趋丰富,施工生产的经营活动已经同发布合同范本的1999年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2007年,国家预算内投资为5857.1亿元,占总投资的3.9%,投资主体由国家变成了企业与个人。
在合同范本发布时,由于当时施工项目的规模有限,项目投资管理的经验不足,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模式单一,主要就是分队段发包模式,对工程项目施工内容的理解深度有限,简单理解为施工-付款的关系。没有考虑不同的投资管理模式,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与权利的范围不一样;没有考虑不同的计价方式,合同的风险范围不一样;没有考虑建设项目规模与合同内容的关系;没有考虑义务与履行时间的关系。随着建设规模的扩大,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建设项目承包模式多样化,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需要重新界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合同的风险范围。
(3)政府对建设项目的干预过多,工期过短,合同订立条件不成熟
我国建设项目的投资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对建设项目具有较大的管理权,各级政府热衷于建设项目的管理,把建设项目当做政绩工程、民生工程,出现了许多限时完工项目,工期很短。由于工期短,建设单位往往在施工前期压缩工期,导致设计周期短,设计粗糙,不完善,存在大量的设计遗漏,根本没有办法确定较为准确的工程量,导致合同数量的严重缺陷。项目管理单位为了抢工期,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进行工程建设的准备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充分了解项目的需求,编制完善的招标文件,准备合同文件。整个准备阶段往往只有一两个月,只能草草地完成招标工作,尽快进入施工阶段,合同订立的条件根本不具备。
(4)建筑施工企业员工管理素质较低
建筑施工管理是专业化、知识化较为密集的管理,对管理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管理人员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管理沟通能力。但同时建筑施工又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其施工手段落后,进入的门槛较低,可以通过劳务分包来解决生产问题,使得企业不重视员工管理素质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低。施工企业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企业人才主要以技术人才为主,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管理上是个较为薄弱环节。
3结语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建设项目的施工建造,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控制的主要依据,应该尽量做到内容全面准确。
参考文献:[1]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建设工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1999-12-24.[2]何佰洲,刘禹.工程建设合同与合同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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