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研究

期刊: 环球科学 2023年第13期 DOI: PDF下载

蒋斌1 白景龙2

1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 214200

摘要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由债务人直接对陷入危机的企业进行管理的债务人自我管理制度,有区别于管理人管理模式的突出优点。但是,因为相关的制度设计并不足够健全,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它的适用使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存在较多顾虑,在实务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启动程序、批准要件进行明确,明晰归责原则、合理分配管理人与债务人的职权、完善退出机制等措施,构建起一套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提升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适用率,对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破产重整;破产法

正文


引言

美国第一次采用了“自我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债务人的主观能动性,并充分利用其对企业和运营状况的了解,缓解破产程序对企业和运营造成的影响,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具有积极意义。

一、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法律依据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了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启动期间、批准程序和操作要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更加细化了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所需要具备的条件,使得债务人提出申请、管理人和法院进行批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债务人只有在举证证明其内控制度和管理流程有效运行、自行管理营业事务不致影响破产程序和债权人权益等情形下,方可被允许自行管理营业事务。债务人的申请被批准后,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履行监督职责。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优势

建立重整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拯救陷入困境的企业,通过对企业资产进行优化重组,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最终让企业走出破产困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当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的时候,就同时指定管理人来接管企业,为什么在已经有了管理人的情况下,还要设立债务人自我管理制度呢?这一点可以从债务人自我管理相对于其他管理方案而言的优越性来加以探讨。

(一)债务人对其所在的行业领域更具专业优势

从实际情况来看,申请破产重整的企业一般都是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通常拥有自己的合作资源以及行业积累。更具体地讲,会选择申请自行管理的债务人,通常是属于某些具有较强专业性行业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具有特定的资质。债务人可以在该行业立足,通常是因为其较强的专业能力,甚至还拥有一定的品牌效应。此外,债务人拥有管理团队,他们自己往往拥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管理方案及运营模式,在所处领域拥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可以更快地洞悉市场趋势,抓住市场机会,这些都是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先天优势。

而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尽管他们在法律问题的解决和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面,比起债务人更加具有专业的知识。同时,对于管理人而言,如何协调债务人管理层及员工,并且进行接洽融合也是一个难题。而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可以巧妙地降低这部分时间成本,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更快地在管理人监督下,更好地恢复经营,从而抓住市场机遇,实现重整目的。

(二)债务人自行管理更能够调动债务人重整积极性

与管理人管理方式相比,在债务人自我管理方式中,债务人的行为动力更加积极。在实务中,大多数债务人都是自己提出的破产重组申请,其申请的目的也是为了挽救自己的企业,使企业脱离困境。债务人更加懂得企业的价值或者经营情怀,有时候也需要债务人股东提供经营资金、增资、寻找重整意向投资方等以维系持续经营或提高重整可能性,因此由其自行管理营业事务能够有效提升其破产重整的积极性。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能够提高重整效率

除了债务人拥有的对自身行业的市场洞察力和专业优势可以提升重整效率之外,很多债务人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都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展开自救。比如,可以自行寻找投资者,让其可以让自己的企业得到更多的资金;也可能积极开拓市场,从而获得更多的商业机会;也可能引入优秀的人才来展开经营管理工作等。而管理人从零开始接管债务人,再到寻找投资人或者接替债务人接洽投资人相比,债务人自身在其行业内通常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自行管理模式下,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和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对投资人和债权人都是一种保障,提高了债务人的可信度,从而使得债务人与投资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协商可以更加深入并快速推进重整程序,进而促使重整成功。

三、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审批和监督建议

(一)应该对债务人企业的内控制度和管理流程的有效性进行实质审查,并充分衡量重整可能性。

企业破产法确定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申请和批准时点为重整期间,具体来说就是受理后直至终结重整程序这段时间内,受理重整程序且完成管理人接管后,管理人能够对企业进行深入的尽职调查,对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人员配置情况,内控制度情况,管理流程的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实质审查,初步分析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内控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家族企业经营等原因造成的管理流程混乱等,则倾向于不具备债务人企业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基础。另外,在调查过程中,也要充分衡量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的可能性,分析其是否具备破产重整的表决基础,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等程序充分听取债务人和债权人代表的建议,并根据情况综合作出决定。相关事实和调查,不仅要作为是否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判断基础,也应该作为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后的监督基础。

(二)应该对共益债务的产生、经营资金的筹集进行充分预估

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意味着债务人继续经营,继续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共益债务应该进行充分预估,避免因为持续经营而造成不合理的款项支付使债权人产生误解。预估共益债务的类别和总额,也是对是否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开展经营活动的类别进行方案设定。而经营资金筹集的方法,也是兼顾共益债务的化解和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要素之一,存在不同方案时,应该本着债权人权益最大化的角度区分和平衡。

(三)应该注意衔接重整转清算情形下的处理方案

由于破产程序之间互相转化的法律设计,以及实务中存在的破产重整转化为破产清算的可能性,应该在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相关协议、文本中注意预设转清算程序情况下的结算条款,不论是债务人自行管理营业事务或是管理人聘请第三方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在实务中,也会存在债务人企业对外承包经营等可能性,均应该对该情形下由于继续经营造成的破产债权、共益债务的增量和减量部分进行预设解决方案,并且及时将该方案向债权人会议披露取得债权人的表决或及时向法院报告取得法院的准许。

(四)审批和监督的其他实务要点

法律对于管理人的监督方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后,财产使用和营业事务决策过程中管理人的职权与债务人的自主权如何设定边界,也没有给出具有操作性的要求,在监督过程中,管理人应该在自行管理营业事务的相关协议、文本中进行充分的预设的同时,还应该结合债务人具体的经营领域、经营特点等,基于管理学特点,确定合理的监控时点和监控手段,原则上用印审批、资产处置、大额交易等均应该在管理人监督下进行,但是管理人的监督应该合理尊重债务人自主权。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程序,应该注意要求债务人提供合理的担保,以确保自主经营过程中的商业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尽管在《企业破产法》的现行框架下,债务人自我管理机制的运用还很有限,但是,它对于破产重组具有不可忽视的先天优点。因此,充分研究债务人自我管理制度,并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以监督手段弥补立法的概括性,将这个制度的优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将更加有利于实质推进破产重整,挽救围困企业,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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