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妨碍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研究

期刊: 环球科学 2023年第13期 DOI: PDF下载

莫滨华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530200

摘要

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的损害数额难以确定。偏见证据和阻碍行为证据的现象使确定伤害变得更加复杂。作为回应,法律引入了知识产权损害诉讼的障碍证据规则。但是,证明妨碍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为纠正妨碍证据规则适用不充分的问题,对妨碍证据的理论研究必须结合知识产权损害诉讼的实际特点,对证据规则在此类案件中适用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研究。


关键词

证明妨碍规则;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正文


引言

证明妨碍规则对知识产权损失的认定有很大影响,随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证明妨碍规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并未得到充分运用。证明妨碍适用法律的条款和后果不明确。对此,有必要探讨知识产权赔偿案件中妨碍证明规则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而将证明妨碍的概念融入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设计中。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现状

(一)证据提出义务范围不明确

在英美法律的国家,证据的评价是基于“证据保全责任”的概念。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和重要性。国家或地区以“证据配合责任”作为审查程序,确定当事人或第三方提交证据或产品审查的义务。但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过程及其他相关流程的记录,当事人出示证据义务的范围也不明确。此外,关于证据屏障制度的使用,法律上通常是指“当事人隐瞒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但法律或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定义什么是“合理的”。以有无“正当理由”为标准,可能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增加证据持有人举证的义务和责任,或者证据持有人逃离法律制度。

(二)证明妨碍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论证、毁坏、消失、隐瞒第三人证据,也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应该属于证据抑制法的范围。与其他法律法规和外部管辖不同的是,《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只处理对方当事人不配合的案件。此外,根据《民事诉讼解释》第112条,提出诉讼的程序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举证义务的主体仅限于其他当事人,不包括第三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包括谎报证据、毁灭证据等妨碍当事人、第三人提供确凿证据的行为,仅限于“重要证据”,使用范围有限。缺乏否定证据所需的规则会排除行为或所涉及的证据不是“实质性证据”。

(三)证明妨碍行为的表现形态不甚完整

在司法过程中,证明这些问题的方式有很多,如故意毁灭证据、隐匿证据、使证据无效、拒绝作证、拒绝参与鉴定或审查等。上述法律中所称的“拒绝给予”,只是寥寥数语而已。此外,“拒不提供”也表明该证据不包括“故意”而非“过失”的含义,过失与否的证据和分析在实践中也难以解决。法律之外的弱点是荒谬的。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条件

(一)侵权人违反证据保存与提出义务

证明系统影响的合理性由其法律决定。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学界理论中存在违反诚实信用法、违反证据配合法、违反重要证据规则等多种学说。这些意见虽然存在一些分歧,但目的是为了说明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的原因。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这种不确定性尤其是由犯罪人持有证据的权利和出示证据的义务造成的。

(二)妨碍行为造成事实真伪不明

一些研究者认为,结果不明确是证明妨碍的结果。之所以创设该内容,一方面是因为证据法所承认的事实,在从证据中得出超越事实真相的客观事实的问题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证据阻碍法的运用假设必须证据运用后的底层手段,当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事实确凿时,即使事实不清,也可采用证据阻碍法规则可以减轻双方的举证负担。情境因素的出现,意味着在理想条件下,不良行为的证据应该与所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充分合理的关系,而事实只能证明,必须通过证据来证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事实的不确定性是由证据的影响所引起的,这时就需要运用相关证据的规律来确定真相。否则,在事实真相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根据举证责任作出判决。

(三)权利人履行初步举证与申请责任

无论是传统论证原则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还是联合原则下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因此,提出请求的一方必须提供有力、充分的证据。上诉人对证据的异议并未满足这一举证责任。从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也是法官行使干涉举证权的前提。之所以采用这一规则,是因为权利人在第一次使用影响事实的方法证据规则时,可以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帮助法官更接近客观事实,减少偏差;其次,它可以保护双方。通过使用证据来阻止他们自己的举证责任。对于财产损失的判决,法律也提到了适当人的举证责任,表明法官必须提供法官提交的责任证明文件和证据,从证据中确认犯罪数额。履行举证责任是证据障碍规则适用的前提。这种举证责任在类似案件中有一定的相似性,以专利侵权纠纷为例,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权利人不仅需要请求特别给付,还需要说明依据。计算赔偿数额,会包括侵权产品的平均营业收入,权利人预期的侵权时间和规模等等。对于这些计算依据,员工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明妨碍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证明妨碍规则的规制范

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取证难度大,证据保全已成为解决当事人取证、起诉刑法的重要手段,具有诸多用途。然而在实践中,销毁保全证据是阻碍保全证据恢复目的的实现。原审法官不同意适用证据阻断抗辩的法律,理由是证据中存在事前抗辩。通常拒绝提供证据的请求会妨碍在起诉前提供证据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即使一方在起诉前干预证据的收集,使对方无法证明事实真相,也不能先受妨碍证据法的处罚。罚款、监禁等措施虽然可以处罚,但当事人无法得到证明犯罪的协助,就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混入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改善,这对受阻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法庭决定考虑初步证据后,证人必须协助法庭进行保全,同时证人也要求申请人不得以获取证据、妨碍庭审等方式隐瞒案件事实。虽然知道法院已经下达了扣留损害和隐瞒证据的命令,但这种行为是恶意的,显然要受到相关法律规定与规则的约束。

(二)完善防范商业秘密“诉讼泄露”的措施

举证义务越扩大,就越有必要建立完整的规则。证据适用范围的扩大,如出示证据、法庭工作人员要求双方均提供证据、不公开留证据的法律责任等,导致许多持证人提交证据,有正有反。有持有人的商业秘密。既然依法必须举证,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商业保护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以防止当事人不实陈述和利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取证。以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虽然《保密信息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增加了保密协议、保密管理程序、员工要求限制取证程序等,新《民事证据条例》也规定与保密有关的证据不得为公众识别,但这些规定还不够明确,保护水平仍有待加强。

 

结语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运用证据妨碍原则,一方面,能够节省人民法院在数据保存、依职权调取资料等方面的司法资源,提高审理质量;另外,还缓解了当事人的举证困难,有效缓解知识产权侵害案件中知识产权人举证困难的情况。尽管该规定在著作权侵犯案件中的运用,在司法实务中可以出现部分有参考价值的情况,但在现行法之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并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参考文献:

[1]罗筱琦,何培育.论证明妨碍规则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法律适用[J].法治论坛,2022(01):347-353.

[2]蒋筱熙.证明妨碍排除规则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应用——举证责任与举证能力的博弈[J].电子知识产权,2021(12):54-64.

[3]陈治儒.证明妨碍规则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运用与完善[J].法制博览,2020(18):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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