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效果分析及立法完善
摘要
关键词
醉驾入刑;立法效果;完善立法
正文
基金项目:铜陵学院2022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比
赛
项目名称:醉驾入刑的效果分析及立法完善
项目编号:S202210383209
一、醉驾入刑的效果分析
(一)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的成果
随着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随着公检法机关持续对酒驾醉驾的高压打击态势,以及坚持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逐步深入人心,酒后驾车现象大为改观。对维护公共秩序、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醉驾入刑”以来全国酒后代驾订单年均近两亿笔,2022年,已持续增长至2.5亿笔,且仍然保持高速增长趋势。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这些数据都验证了“醉驾入刑”的这十数年间,成果斐然。当前我国仍处于机动化快速发展期,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爆发式增长,虽然醉驾数总量在不断下降,但由于我国机动车驾驶人基数过于庞大,每年因此死亡的人数还是触目惊心。我们必须继续采取更加完善的措施来继续降低死亡人数,切不可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
(二)醉驾入刑对于交通安全的影响
1.“醉驾入刑”带给那些机动车驾驶人更严厉的惩罚,大大降低了他们酒后驾车的风险。不仅如此,从数据可知,有驾驶需求的司机们也会更慎重考虑饮酒和谁来驾驶的问题,通过家人、朋友或者代驾的帮助来减少了因为饮酒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2.“醉驾入刑”具有深刻的预防效果。它会对所有的驾驶人形成一种警示,时刻提醒驾驶人们一但醉驾将会面临什么后果,警告机动车驾驶人不要饮酒驾驶。这不仅仅有助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成功的遏制酒后驾车的泛滥,还能够建立一个安全、可持续的文明交通环境,确保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稳定运行。
3.“醉驾入刑”还可以大大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度,对那些毫无敬畏法律之人以当头棒喝,提升对那些违法行为的打击效果,确保道路交通秩序的稳定运行。这样不仅仅可以有效地减少因为醉酒驾车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更是对于交通安全保障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醉驾事故特征分析
(一)醉驾事故的犯罪主体分析
1. 预防醉驾事故的发生主要是需要在根源上来探究预防。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发布的相关数据来看:26~35岁驾驶人酒驾事故导致死亡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峰值是31岁。15~31岁,占比随年龄增长快速上升;32~41岁,占比随年龄增长迅速下降,达到阶段性低值;42~48岁,占比基本保持稳定;49岁以上,占比再次快速下降。可见青年驾驶人酒驾事故多发,中年次之。从每万名机动车驾驶人的酒驾肇事死亡率来看,18~20岁驾驶人最高,达到12.4;其次是21~25岁,为8.0。从驾驶人性别看,男性驾驶人10万人酒驾肇事率约为女性的12~14倍,男性驾驶人酒驾占比显著高出。该名单还为其提供车辆者追究其责任,以此来制止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醉驾事故的时间分析
研究显示,一天内醉驾事故死亡的最高峰也是唯一峰值时段为夜间的20点到23点,该时段内酒驾违法查处量也同样占到了全天总数的44.6%。节假日也同样是醉驾事故的高发时段。“春节”、“五一”、“国庆”假期醉驾事故导致的日均死亡人数分别为全年日均水平的1.1、1.3和1.4倍。这些重点时段我们可以做些什么呢?
1.加强巡逻: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增加巡逻频次,对于违反酒驾相关法律法规的驾驶员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
2.设立检查站:在交通密集区域设立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对于有酒驾嫌疑的车辆进行酒精测试,对于检测出酒驾的驾驶员进行处理。
3.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宣传和社区教育等形式,加强对酒驾危害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和意识充分利用现代技术,通过电视电台专栏节目以及“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采用酒驾执法现场直播等方式强化社会面宣传。在餐饮、酒吧、休闲娱乐等重点场所,广泛张贴抵制酒驾的公益宣传海报,提示消费者不能酒后驾驶。对于多次酒驾违法或肇事的驾驶人,采取多种方式加强警示教育、跟踪监督,促使其真正形成敬畏法律、远离酒驾的意识,成为行动自觉。
三、国内外醉驾入刑实践与立法概况
(一)国内各地区实践概况
我国地域广袤,人口众多,可以遇到的情况也是千变万化,由此,各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于“醉驾入刑”的地方性法规和相关举措也值得我们探究,甚至可以向全国推广一些在实践中效果不错的举措,以此来帮助建立一个和谐稳定“无醉驾”的社会秩序。这都是我们可以考虑的。
1.在哈尔滨的新规中就规定了120mg/100ml以下 或 150mg/100ml以下挪车、抢救病人、8小时后隔夜驾驶、主动放弃驾驶、准备驾驶即被查获、未成年、在校生、60岁以上人,自首立功等情况可不诉或可免罚。这有是对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注重,不会因为是醉驾就一刀切,我们需要的正是这种善法,对于没那么恶意的驾驶人给予他们一次机会,四川出台的相关规定也类似于哈尔滨的新规,规定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驾驶、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2.以上那些地区的法为善法,自然也就存在相对于他们而言没那么善的法,甚至可以说为了达到目的有点不择手段,甚至都违背了法治的初衷,据《齐鲁日报》2012年2月10日报道:山东济南交警近期查处的260名酒驾者今后将在媒体上建立曝光台,特别是要对“名人”和公职人员依法查处、坚决曝光、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其中可以看出其新政主要内容有两点, 一是严惩酒驾者, 其主要措施是通过实名曝光, 抄告单位, 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措施来达到目的, 二是追责同饮者, 内容大致是承担连带责任, 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以及抄告单位。
(二)域外醉驾入刑的相关司法实践
在日本,对于醉驾实施的是“连坐制”,即除了醉驾者之外,包括向醉驾者提供车辆的人(车主)、为即将开车的驾驶者提供酒水或者劝酒的人,甚至坐在醉驾者车上没有制止劝阻的,都将受到惩罚。日本法律规定,醉驾将被吊销驾照,并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100万日元的罚款,同时在3至10年内无法再取得驾照。此外,强制劝酒将被处以48小时监禁及1万日元的罚款,而且如被劝酒者酒驾或因酒肇事,劝酒者同罪[]。这一规定类似于济南的那一项举措,只是国内暂时并无相关立法,以至有违法之嫌。
在泰国、美国、欧洲的一些地区,他们会要求醉驾者接受酒精戒治或其他康复计划,除了一些必要的处罚外,还可能要去做一些义务劳动。对于那些屡次犯案的,强迫其观看因车祸死去的人的解剖过程,让酒驾者直面死亡事故,承受巨大心理压力,从而放弃酒驾的想法。[]这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一些国外的经验,我们通过这些较为缓和和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驾驶人醉驾行为的再发生,无论是对于社会稳定还是对于违法者本人来说都是较被判刑好的多的多。
四、醉驾入刑的立法完善建议
(一)应当减轻醉驾入刑的附随效应
醉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安全,还会危及他人的安全。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大可能会按照交通肇事罪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理,醉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抽象犯,行为本身甚至只能算为一种微罪,但是我们的有关部门因其入刑而对其态度过于严苛了些,例如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是行政机关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依法判处刑罚,给予开除处分。我国的法官法、律师法、教师法等一系列法律都规定了一旦行为人触犯刑罚,都会禁止其再继续从事相关行业。这其中可能不乏有优秀的老师、正义的法官、尽职的政府公务员、专业的律师。而这些人很有可能因为醉驾驾驶机动车这种不严重的行为导致无法从事相关行业。
(二)施行轻重分明的法律法规
法律本文的观点是对于主观恶意不大的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酒驾驶人应该予以从轻处罚,这并不意味着本文是对于醉驾行为整体都从轻处罚的,对于那些恶意很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驶人,本文依然认为应该以重刑来治理这些危害大的醉酒驾驶行为。只有轻重分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才能更好的治理困扰社会治理多年的问题。例如,那些酒后在小区或路边慢速停车,以及为了他人或自己的的生命安全而迫于无奈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我们应当对其从轻处罚甚至是免于处罚。但是,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严肃处理那些醉驾行为。例如,酒后驾驶重型运输车辆、公交车、校车、工程车辆。这些特殊车辆的驾驶者身负保证公共安全的义务,一但出现交通事故,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予以刑法规定范围内的顶格处罚来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警示相关人员杜绝酒驾醉驾。
(三)通过立法不断更新防控醉驾的手段
当前,我国酒驾防控以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路面检查、发生事故后对驾驶人进行检查为主,具有相当的滞后性。酒驾违法查处和肇事的数据关联分析表明,违法查处对事故预防有着积极影响,但当前酒驾违法查处管控还有待优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酒驾勤务安排与事故分布特征契合度不高,农村地区的执法力度明显小于城市,特别是对摩托车、拖拉机等车辆的查处力度亟待提高。酒驾执法对象的“靶向性”有待提高,“逢车必查”、“夜间零点行动”等投入的警力、物力巨大,应进一步提升效率。
限于警力,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难以追究。酒驾治理缺少高效的主动防控手段,酒精锁等安全技术装备还未推广应用。据报道,酒精锁已经在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普及应用,2021年起欧盟强制实施汽车酒精锁车系统,要求2022年5月前所有新车均需内置安装酒精测试仪的连接口[]。我国急需跟进相关技术的研发和相关法律的落地,此外,国外的激光式酒精检测仪[]等装备的研发应用,可实现对酒驾车辆的远距离探测,提高酒驾执法检查的针对性。[]这些科技的研发离不开相关政策立法的支持,我国也急需相关的法律文件来支持国内一些高科技企业如海康威视、华为等对这些技术进行研发,利用高科技手段来进行高效的主动防控,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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