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研究

期刊: 环球科学 2023年第14期 DOI: PDF下载

宋天翔,邹伟,郝星展

武汉东湖学院,湖北省武汉市,430000

摘要

在网络信息化的技术转型发展趋势下,电子证据目前已经成为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关键证据表现形式.相比于民商事诉讼中的传统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特殊的证据媒介载体,电子证据的保存以及获取技术手段也呈现特殊性.如果要对电子证据进行正确的采信使用,那么必须建立在民商事诉讼法律规范作为支撑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电子证据运用于民商事诉讼的实施现状,合理完善电子证据的实践运用思路.


关键词

民商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问题

正文


近年来,民商事领域的诉讼纠纷发生频率正在显著增加,客观上体现了全面采集以及妥善保存诉讼电子证据的必要性。具体针对诉讼实践过程中的电子证据在进行搜集运用的环节中,应当致力于提高电子证据的可操作性,确保能够采集到更加真实完整的电子证据。民商事诉讼的现行立法规范,必须要明确界定电子证据的基本内涵以及适用范围,结合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来采信电子证据。

一、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含义

对于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过程来讲,电子证据的本质是佐证案件真相事实的信息化形式证据,此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证据集中表现为数字化与虚拟化的外观形式特征。电子证据主要诞生于民商事案件的发展过程,运用网络媒介载体保留下来的案件证据形式,更加具有客观性以及真实性,进而能够对案件真相进行还原。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应当包含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采取数字化与信息化的证据资料存储、采集与传输形式等。在当前网络信息化发展的背景下,案件电子证据的具体存在形式日益丰富多样,电子证据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环节中有着日益显著的地位。

(二)电子证据与电子化证据

电子证据与电子化证据之间具有相似性,但同时也具有显著的证据内容区别。具体而言,诉讼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电子证据本身是具有信息化的证据媒介载体,电子证据应当被视为案件庭审中的特殊证据表现形式。与之相比,电子化的案件审理证据主要指的是运用数字化的媒介载体,来转化原有的纸质证据形式,进而生成了全新的案件证据存储与采集模式。也就是说,电子化的证据本身仍然属于传统证据的范畴,但是电子证据应当纳入无纸化的案件证据范围。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界定

 

 

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诉讼立法规范中,现行诉讼立法重点针对案件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具体而言,我国现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都涉及了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94条也界定了电子证据纳入案件审理考量范围的基本要求标准。因此,从法律属性的界定角度而言,电子证据现有的界定范围应当包含佐证案件事实的电子形式证据,电子证据最基本的法律属性特征,应当在现行立法规范的体系框架中得到明确。

二、电子证据在诉讼中面临的困境

(一)操作性不强

现阶段的案件电子证据普遍存在较弱的可操作性,存在零散分布缺陷的电子证据很难达到完整佐证与还原案情真相的目标。电子证据在本质上属于新兴的案件审理证据类型,决定了电子证据相比于传统类型的诉讼证据,存在较差的可操作性。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在递交打印的案件电子证据情况下,案件审判人员通常对于此类证据的可采信程度给予了模糊的表述。对于案件电子证据的审查过程,以及认定事由未能提供清晰全面的表述,导致电子证据很难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得到确认,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与存档过程都缺乏良好的可执行性。案件审判人员针对微信聊天记录等常见的证据表现形式,未能给予综合的判断分析,也会影响到证据采信过程中的客观性。

(二)采信率低

近年来,电子证据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裁定中,日益占据了更加重要的地位,电子证据的采信概率也在逐步提升。然而从总体来讲,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仍然很难做到全面采信案件电子证据,因此,就会造成电子证据普遍存在较差的案件证明效力。电子证据由于具有虚拟化的证据载体特征,决定了电子证据比较容易遭受到案件当事人的破坏或者改动,进而削减了电子证据应有的案件证明效力。某些电子证据虽然经过了专业化的技术鉴定与公证环节,但是由于缺少证据链条中的其他证据作为必要的佐证支撑,从而无法单独采信现有的电子证据。因此,较低的证据采信概率就会不利于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普及运用,削弱了电子证据应有的佐证作用。

(三)主体身份不明确

电子证据中涉及的案件主体身份比较容易存在模糊性,不利于案件主体身份的准确判定。包含电子证据的民商事案件通常都会牵涉多个不同的涉案主体,但是案件审判人员如果仅凭现有的案件电子证据,那么通常都会很难做到准确认定案件主体的身份信息。在固定与提取电子证据的实践环节中,比较容易发生虚拟形式的电子证据遗失,导致关键性的案件主体身份缺少必要的客观认定依据。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但是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

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特性

(一)合法性

针对诉讼电子证据,只有实现了合法性的证据审查工作,才能有效确保案件审理中的电子证据符合法定的采信前提条件。因此,案件审判人员针对各种表现形式的电子证据,都要深入实施合法性的证据审查工作,旨在严格确保经过合法审查后的案件证据能够满足基本采信的要求。按照现阶段的诉讼立法规范要求,诉讼案件中的电子证据如果经由窃听方式、非法录音方式、扣押财产或者非法搜查等途径获取,那么不能将其纳入电子证据的采信范围。具体在涉及商事案件的诉讼证据审理纠纷过程中,应当侧重于判定案件电子证据是否经由非法渠道予以获取。

(二)真实性

证据真实性的基本要求体现了诉讼证据审查中的实质性审查,通过审查电子证据中的实质内容来保障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在多数情况下,电子证据与原件证据之间具有紧密的证据关联性。具有同一来源的证据原件以及电子证据,都应当被认定为符合真实性的诉讼证据标准,从而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采信。而存在证据链条缺失的电子证据,应当禁止认定为案件可靠证据,严格维护与保证案件证据的真实完整。案件审理与裁定中的电子证据相比于传统的视听资料证据表现形式而言,电子证据往往更加容易被模仿或者复制。案件审判人员为了严格保障电子证据的内容完整真实,关键就是要综合考虑多个层面的证据真实性影响要素。案件审理人员只有运用了客观的评估思维方式,才能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给予公正的裁断。

(三)采信性

电子证据通常都是经由诉讼当事人的自主操作过程来进行获取的,但诉讼当事人通常都会很难提供原始的电子证据载体。因此,对于案件审判人员而言,采信电子证据的重要保障因素,就是确认电子证据能够得到完整的还原,并且证实电子证据具备相同的原始证据效力。采信电子证据的重要前提就是依法进行证据公证保存,进而有助于提高电子证据本身的法律效力价值。诉讼证据的完整性应当集中体现在证据内容以及证据形式层面,避免司法审判人员采用带有内容瑕疵缺陷的电子证据。证据完整性的基本实践要求旨在维护民商事领域的案件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对于存在效力瑕疵的电子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电子证据在民商事诉讼的开展实施中占有重要地位,电子证据必须要完整地采集获取。在当前的诉讼立法完善背景的驱动下,案件审判人员以及立法人员开始重视电子证据的作用。因此,电子证据应当全面适用于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全过程,通过健全诉讼电子证据的立法规范,来提升电子证据的实践运用效率,严格维护电子证据应有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合法性,保证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益得到维护。

参考文献:

[1]刘文莉,张超.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的困境及其纾解基于民间借贷视角[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7(04):69G75.

[2]魏子鸣.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完善[J].法制博览,2022(20):124G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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