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薅羊毛”产业链的法律规制研究

期刊: 环球科学 DOI: PDF下载

范成林

河北经贸大学050000

摘要

随着网络消费的崛起,企业商业模式与网络营销模式的变革,优惠机制的繁杂,电子支付自动化,“薅羊毛”行为逐渐多样化,衍生出职业“羊毛党”和“羊毛经济“的现象,针对此现象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存在空白,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本文通过对以往文献的查阅,结合现实司法裁判,认为“薅羊毛”行为具有多样性,其行为涉及民刑规制的模糊地带,我国现有立法对这方面仍然存在空白。


关键词

薅羊毛;网购合同;民刑规制;互联网交易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网购平台内容丰富,商品优惠机制形式多样化,比如满减优惠、优惠券种类增加、拼单等等,促销节日增加,像“双十一”等都是商家吸引顾客消费的途径。优惠机制的繁杂,电子支付自动化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利用技术手段破解规则漏洞来获得优惠甚至大额财产,进一步形成规模化的产业链破坏网络平台经济发展,严重影响营商环境 网购融入大众生活的同时,其治理力度也仍待加强,我国近些年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网络平台生态环境,同时在2021年出台的《民法典》中也对“电子合同”进行规定,反映了我国对数字经济的立法重视。但是犯罪手段的更新换代之快也引发了我们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一些思考,例如近年来著名的肯德基“薅羊毛”案,果小云店铺网络标价错误案,以及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网购好评返现、薅羊毛信息教程都涉及法律问题。在民法领域,涉及电子合同是否成立、能否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问题,也要考虑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刑法领域,涉及我们老生常谈的“机器人能否被骗”理论,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主要涉及“薅羊毛”行为的具体罪名认定还存在争议。

二、“薅羊毛“行为的界定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促使线上交易场景形式更加丰富,随即衍生出了“薅羊毛”行为和职业羊毛党。薅羊毛行为作为一种利用平台优惠政策进行大量获取无实际需求商品或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当前社会中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中的“薅羊毛”是比喻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商家优惠活动、平台奖励机制等利用交易规则来获取利益的行为。

通过对以往文献资料的查阅以及购物平台的调查体验发现,依据行为违法程度递增,薅羊毛的形式大概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普通日常型。按照平台优惠原则,偶尔利用漏洞获取优惠的普通消费者,从特殊渠道获得优惠券并使用,网络购物中好评返现金,或故意给差评来获得商家的补偿券,这种类型在日常交易生活中较为常见,情节轻微,我们通常不认为是违法行为。

其二,技术捡漏型。运用技术手段,编写木马程序获得优惠渠道,在获得优惠之后进行二手转卖变现,在网络上发布发布薅羊毛类信息教程,注册虚拟用户进行刷单等,经营薅羊毛渠道,致使商家和平台的利益受到损失。

其三,恶意欺诈型。有一定规模的灰黑产业链,手段隐蔽不易被平台发现,通过技术手段突破平台漏洞,进行违规操作,攻击力强,牟取较大利益,进一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

本文主要针对后两种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二、“薅羊毛”产业链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薅羊毛”产业链法律规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虽然对“薅羊毛”行为没有明显的定义,但是依据《民法典》合同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于恶意退货等明显的“薅羊毛”行为还是能够识别。由于“薅羊毛”行为是电子商务时代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罪名,在现实司法裁判中,这种灰黑产业链主要涉及诈骗罪、盗窃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专门进行“薅羊毛”的灰黑产业链进行法律规制。

(二)“薅羊毛”产业链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薅羊毛”为关键词,共搜索出110份文书,其中民事案由67份,大部分是由于网络购物引起的纠纷,争议焦点主要在合同的有效性;刑事案由42份,主要围绕诈骗和盗窃这两个罪名。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发现目前对“薅羊毛”产业链的法律规制存在如下问题。

1.“薅羊毛”行为具有多样化且难以确定

有学者认为“薅羊毛”行为只是破坏消费者与商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同于诈骗,仅仅是一种民事违法,不应当受刑法规制;但还有学者认为“薅羊毛”行为使被害者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可以被看作使一种诈骗,触犯刑法。由此可见,“薅羊毛”行为的定性不明确。“薅羊毛”行为具有多样化和复杂化,故对不同的“薅羊毛”行为类型化分析。

2.“薅羊毛”行为的民刑界限不清

“薅羊毛”行为类型多样,“薅羊毛”行为表面上是在平台存在缺陷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漏洞”,本质上是刻意利用补贴优惠卷,根据不同平台的规则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触犯民法还触犯刑法,在处理这类行为时应按民法处置还是刑法处置,很难判断。“薅羊毛”行为甚至可能一开始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经过主观原因造成一定社会危害严重等要素甚至转变为刑法的犯罪。现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对“薅羊毛”行为进行调整。但当我国司法实践出现严重侵犯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秩序、平台商户的财产权益等“薅羊毛”案例,还需用刑法来规制,这符合时代的要求。

3.“薅羊毛”行为本身罪名以及相关行为罪名存在争议

1)本身罪名方面。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薅羊毛”行为是被认作为诈骗行为还是盗窃行为存在争议。一些法院认为“薅羊毛”行为是利用平台缺陷获得不正当利益是触犯盗窃罪的表现。还有一些法院认为“薅羊毛”行为是利用平台缺陷欺骗系统是触犯诈骗罪的表现。

2)相关行为罪名方面。

“薅羊毛”行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方面存在争议。部分司法实践认为“薅羊毛”行为不能全部认为是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罪,“薅羊毛”行为只有在恶意收购私人账户获取个人信息,恶意注册账户获取商家与平台补贴时涉及非法获取、传播公民信息的行为,才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罪。

四、完善“薅羊毛”产业链法律规制的对策

首先,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民刑”交叉,降低司法实务偏差的概率。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薅羊毛”这种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应该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制定,明确“薅羊毛”行为违法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其次,应该给予“断链”式打击,维护网络安全秩序,加强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和打击,让“薅羊毛”行为所涉及的恶劣行为无法获得任何收益,进而阻止灰黑产业链的发展和蔓延。

最后,也应该从社会公德意识方面入手,加强对于“薅羊毛”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通过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薅羊毛”行为违法性质的认识,形成强烈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达到遏制“薅羊毛”行为的目的。

“薅羊毛”行为规制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不仅需要在立法层面对薅羊毛行为进行具体界定和处罚措施的制定,在执法和司法保障方面也应加强执行力度。“薅羊毛”行为的治理仍有较大的研究空间,“羊毛经济”的产业链依然很活跃,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昱,王欣怡,尹鑫. “薅羊毛”能否真正薅到毛——网购好评返现现象调查研究[J]. 统计与咨询,2022,(03):20-24.

[2]姚林青. “薅羊毛”背后的重要动因与风险监管[J]. 人民论坛,2022,(03):28-31.

[3]吴佳伟,陈子艺. 违法发布“薅羊毛”信息教程类案件相关问题的认定[J]. 人民检察,2021,(24):34-36.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23118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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