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用工热潮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以外卖配送员为例

期刊: 环球科学 2023年第15期 DOI: PDF下载

涂好

河北经贸大学050000

摘要

在互联网经济的带动下,依托网络平台的用工模式成为当下热潮,网络用工成为新型劳动者,具有灵活劳动时间、灵活工作场所等特点。网络用工模式的特点使得我国原本较为单一的劳动关系认定复杂化,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带来新的挑战,其中以平台与外卖配送员之间的用工关系尤为突出,本文基于现实困境,从立法、政策、平台三维度探析困境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立法上明确劳动者与网络平台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政策制度上完善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引导平台及相应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感,加强网络用工群体的话语权和法律素养。


关键词

网络用工热潮;劳动关系;劳动权益保护

正文


一、热潮兴起:外卖行业网络用工关系分析

(一)网络用工基础概念

   网络用工通常指通过网络平台或数字化平台进行招聘、雇佣、管理、支付工资等操作的一种新型用工模式。在劳动法中,网络用工被视为一种灵活的雇佣形式,但并不一定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网络用工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和时间限制,使得雇佣关系更加灵活和多元化。同时,由于网络用工涉及到在线交易、数字货币支付等问题,也使得网络用工的管理和监管变得更加复杂。

(二)新型用工模式

新型用工模式以需求为起点,强调短期性、变通性,是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包括业务外包、非全日制、劳务派遣等用工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平台型用工新模式,其中外卖配送行业众包模式也应运而生。众包模式是指外卖骑手下载外卖平台APP,并实名注册平台,通过抢单获得工作任务,同一外卖骑手可同时注册多个外卖平台,既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是外卖配送行业模式中管理最为松散、就业最为灵活的模式。

二、举步维艰:网络用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及困境

(一)现状分析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根据2020 年全国劳动合同研究表明,与劳务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的外卖配送员不足 23%,也就是说,剩余 77%的外卖配送员均没有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在劳动权益方面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签订的比例偏低,说明了平台从业人员对员工的权益保障意识不强,这也为外卖配送员的维权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2. 职业安全无法保障

根据《2019年及2020年疫情期间美团骑手就业报告》调查结果显示,约六成外卖配送员日配送时长少于4小时,时间限制和派单限制使得外卖配送员承担高风险的配送工作。灵活的用工管理模式,极容易在外卖配送员缺乏安全意识、平台缺乏相应抢单限制双重作用下导致外卖配送员工作风险增加。除此之外,过度劳动更使其在骑行过程中难以集中注意力保证交通安全,使得骑手面临着极大的交通事故风险。

(二)困境审视

1. 立法模糊:网络用工明确概念缺失

目前我国对于新形势下网络用工没有明确定义,一般指自愿通过第三方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对其完整的表述为“网络平台用工中的劳务提供者”。这一定义仅仅对新型用工形式进行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中涉及到的劳动主体、劳动条件、劳动模式等没有严格定义,尚未构成法律概念。

2. 法律实践:实务案件处理标准不一

随着网络用工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网络用工与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增加,其中劳动争议案件以及侵权纠纷案件较多。由于没有统一标准,法院或是劳动仲裁机构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会产生分歧,甚至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例如,外卖员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赔偿义务鉴定,2019年山东省刘某作为某平台配送员,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二审,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案号(2020)鲁1623行初18号)。但同为外卖配送员的仝某某相似的诉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未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案号(2020)沪0112民初17565号)。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上,网络用工案件处理标准存在差异。

三、反思完善:我国网络用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立法完善:完善网络用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

1.构建弹性确认网络用工劳动关系的法律标准  

针对目前存在的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法律上应该对劳动关系的判定给予明确的法律条文。结合我国外卖行业现状,可以根据劳动报酬在生活来源的占比或劳动时间占比,将雇工分为雇员和类雇员,根据经济依赖性、人身依附性给予不同程度的劳动权益保障内容。

首先,对于劳动者,给予相关劳动权益保障完全保护。其次,对于中间类型劳动者可分三类保护,按照劳动关系属性特征的强弱分类保护:第1类,全职服务于企业平台的“中间型劳动者”,依照“劳动者”标准给予完全保护,全额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完全社会保险权益;第2类,兼职服务于单个企业平台的“中间型劳动者”,参照第1类全职用工者的用工总时长以及用工总天数按比例给予保护或者从该平台获取的收入占生活来源的比例给予保护,享受按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获得相应权益保障;第3类,兼职服务于两个及以上企业平台的“中间型劳动者”,其权益保障由其所服务的多个网络平台按比例分担。最后,关于非劳动者,不给予相关劳动权益保障,给予民法意义上的保护。

2.发布指导性案例

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对司法实践案件的归纳,对可能出现的劳动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进行分类,总结出多要素式的认定标准。还可通过颁布指导案例来解决外卖配送员维权相关案例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司法裁决标准有着重要意义,建议在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对全国范围内有关外卖配送员劳动纠纷案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指导,通过对相似案件裁判原理的阐述,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参考。这既能够有效解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也能够缓解法官的压力。

(二)政策制度:完善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

1.建立“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建议法律机关引入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外卖配送员仅需提供较少的基本事实证据就可以确定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外卖配送员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需要由互联网平台企业证明用工主体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不仅能极大减轻“网络用工”不合理的举证责任负担,更能正确判断网络用工的真实劳动群体身份。

2.拓宽骑手维权渠道, 创建网上法庭、网上劳动仲裁等, 成立社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首先,由工会组织建立网络平台行业商讨会,选出“网络用工”代表和网络平台企业代表,交由双方共同商讨制定外卖行业劳动基本标准。其次,时刻监督网络平台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的实际状况,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功能。政府法律机关合理引导网络用工群体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在集体商议与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作用。最后,建立网络用工群体工会网站,实现快速便捷网上入会;同时提升网上服务水平,开设在线专门法律咨询通道和法律援助通道等多种途径。

(三)主体责任:强化各类主体意识

政府相关部门需严格审查互联网平台企业,整顿存在劳动关系却不签订劳动合同现象,增加用人平台的违法成本,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互联网平台要完善集体协商、内部纠纷协调等机制,为网络用工提供完善的纠纷解决途径。在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下,可以建立非劳动关系,不控制这部分员工的工作,但不得因此强迫外卖配送员签署非劳动协议,并以此侵害外卖配送员应得的合法权益。平台应对外卖配送员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制度、算法公开,允许员工有一定程度上的权力参与制定绩效考核制度。

参考文献

[1] 洪一蔚. 网约工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D].中共浙江省委党校,2022.

[2] 周敏芬. 互联网众包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其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D].中国计量大学,2022.

[3] 李斐娅. “零工经济”背景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22.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23118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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