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土社会中法治建设的困境与前景分析

期刊: 环球科学 DOI: PDF下载

彭国匀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25

摘要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我国农村开始了乡村振兴的建设。乡村振兴不仅是振兴农村生活,更是要把新的法律与制度,融入到村民的生活当中,让村民们知法懂法,让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到一个新的法治环境中。不过,最难办的事往往在基层,要想实现农村社会法治文明,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很多困境,但是突破层层困境之后,农村法治建设也会有新的发展出路。


关键词

乡土社会;法治建设;困境

正文


引言

我国历来重视法治建设,一百年来,我们党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心意志坚如磐石,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接力推进成功开辟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赢得人民拥护、具有显著优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随着“三农”问题的日益凸显,想要在农村发展产业经济难上加难,要想缓解农村面临的矛盾,法治建设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中国乡土社会中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村面积占全国领土的90%,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并且在我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因此想要推进国家法治化建设,首先得从农村法治化建设开始,所以分析乡土社会的法治现状是实现乡土社会法治化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一) 农村法治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农村生活是一个熟人圈我国人类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他的《乡土中国》一书中就指出,在缺少流动和变化的乡土社会里,每个人都在一个熟悉的环境中生活。这样的社会对法治的需求并没有很多,村民们更多是依靠世世代代而养成的习惯这种现象产生礼治社会。1】乡土社会一般不会轻易惊动法官,那些德高望重的长者是村民共同推崇的裁判者,“正义根植于信赖”,他们有如口含天宪的法官。合乎公理的裁决如果不被遵守,冒犯者将受到一定的谴责。乡村一级存在着以“绅权”为标志的乡土秩序。2】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传统开始崩溃瓦解,人们不能仅仅依靠传统和习惯来处理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民的法律知识与自身的维权意识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当他们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自己浑然不知,大部分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以暴制暴,置法律于不顾。

(二) 执法机构相当落后

受封建传统“官本位,权志上”思想的影响,农村基层行政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随意主观处置各项事物的现象较为严重在农村乡土社会中农村基层干部整体素质存在很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乡土社会中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偏大,其次是文化程度都普遍偏低,综合素质薄弱,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解读政策的能力,并且受“官本位,权本位”的思想影响,缺乏为民服务的责任与意识。在乡土社会中,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办案程序非常繁琐复杂且耗时,对于农民案件的受理,法庭需要等到一定数量的诉讼集中送往县法院审查,过一段时间后再取回并且受案与开庭审理,判决书的下达都是如此的复杂繁琐。

二、乡土社会法治化所面临的困境

一直以来,中国的乡土社会都是依靠熟人社会等形式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律在中国的重要性在中国的农村表现的不是特别的明显,农村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困境。

(一)历史传统影响根深蒂固

受历史传统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广大农村地区则是封建统治的重灾区。农民的民主思想和法治观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严重脱节,有些地区还会成立各种帮派和暴力组织蒙骗群众,欺骗群众,但是广大的农民群众却无力与这些丑恶势力作斗争。有些地区的还有庞大的家族势力,家族内部各种家规法规残酷且严厉,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法律法规甚至取代了法律法规的作用导致法律法规很难在乡土社会中实行。

(二)经济条件落后

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农村地区地处偏僻落后,交通不发达,生产力落后这使得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变得十分困难。农民的全部精力都放在了如何解决温饱问题上,试问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又怎么来追求自己的政治权利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况且农民即使遇到官司,宁愿受委屈也害怕去法院诉讼解决,因为高昂的费用是他们不能承担的,

三、乡土社会法治化的前景分析

有学者说,“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文精神不应从理想、制度和实践三个层面作贯通切实的理解,还要与现代法律的联系中做继承、改造、出新的工作。总而言之,认识上肯定,态度上积极,操作实践谨慎,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联系的一个基本认识和立场”。3】

(一)加强农村相关领域的立法

要让乡土社会中各村级的各方面事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为在许多地区 依法治村运动只是形式上的,处于真空管理的状态。如何依法治村要将农村计划生育宅基地划分使用民事调解等诸多内容纳入法律的规定,才能更好地保护农民的权益才能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要把压制型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

(二)加强干部与村民互治

要实行干部,村民互治的模式,要充分考虑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打消以往传统的“官本位,权志上”思想的影响。村级干部工作的好坏以及民主法制观念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农村法制建设工作是否能取得全面的进步。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断提高,努力改变及缺乏适应现代民族法治需要的主体意识和缺乏独立人格的自主能力等状况。增强法律主体意识,强化法治主体能力,而不是全由基层执法干部说了算。

(三)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活动

由于农村人口综合素质普遍不高,因此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并且要分时分段进行讲解,要区分农忙、农闲季节。要以典型的案例让农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意义。开展法制文艺或者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以此来引导农民、帮助农民客服害怕诉讼的心理。逐渐减少农村“法盲”,推进农村法治进程,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推进农村法治进程。   

总结: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开始出现城市乡村二元化结构。国家政策开始向我国农村地区倾斜。目前在农村推进法治现代化面临诸多难题,比较突出的是人民受历史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缺乏法律规范意识以及用法律维权耗时耗力,维权费用过高等。这些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完善农村相关立法,增加农民主体地位,加强法治宣传,加强基层司法执法公信力,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设新型的农村法治体系。

参考文献:

[1]尤陈俊.法治的困惑:从两个社会文本开始的解读[J].法学,2002(5).

[2]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3]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彭国匀(1996-),女,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律(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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