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正当性基础
摘要
关键词
私募投资基金 共生 正当性基础
正文
一、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特征
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针对特定的主体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进行整合后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从而达到客户提升个人资产总值的融资方式。私募资金以其特有的发展模式为我国多层次投资结构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私募基金自进入我国市场以来,展现出多层次的发展特点。
(一)发展速度快
私募投资基金缘起于美国,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传入我国。行业的发展拉动人才的涌入,人才的涌入反哺行业的振兴。随着21世纪金融行业的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发展规模迅速扩张,同时也对行业规范、人才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存在方式灵活
私募投资基金发展之初,法律的规制和行业的监管并没有那么明确,因此导致私募投资基金很长一段时间都游离在法律之外,存在方式灵活且多样,并且私募投资基金针对的都是资金雄厚的目标群体,加之此行业存在一定的门槛和限制,为避免投资风险带来的失败,客户投资和管理者服务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
(三)投资范围比较广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而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募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投资。显然,根据“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可以判断私募投资基金的可选择性更广,附带合同双方意志的自主性更强。
二、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发展的正当性基础
(一)运作方式的优越性
公募资金与私募资金最大的差距就在于“公”与“私”,以及二者带来的连锁反应。公募投资基金多采用私下推介,不存在公开的法律明文规定,也不允许任何媒体进行发布或者报道。募集方式的私密性直接导致信息的内部流动和较高的保密程度,同时这样的募集方式锁定的目标群体相对集中,能够为单个客户提供更匹配的投资目标,实现收益最大化和社会资金的良性运转。公募资金是国家明文规定且正规的投资模式,具有完整的、规范的运作模式,相比之下,私募资金相对隐蔽,但也正是这样的高风险促使私募基金拥有独特份报酬分配方式,使得私募资金的回报率源源高于公募资金。因此,与传统的公募投资基金相比较,私募投资基金存在保密程度高、信息披露少、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方式多样化等特点。
(二)与公募资金存在的共生性
我国公募资金起步早、发展好,拥有国家的政策支持和规范的行业标准,但存在着后生力不足、规模普遍较小,主体泛化及缺位现象。相比之下,虽然我国私募资金起步晚,发展不够成熟,但是普及化程度低,个体规模小,加之其性质的独特性导致其无法公开操作,所以二者都有各自发展的困境和劣势。与公募资金相比,私募资金的薪酬高,在利益的驱动下会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向私募资金领域,但人才积压会导致运营成本过高,过多的人才涌入这一领域会导致社会资源分布不均衡。私募资金由于其自身性质的特点,会导致管理者更加偏向财力雄厚、根基稳固的大投资者,这也是造成投资者信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私募资金天然的“劣势”会导致部分投资者更青睐稳健、安全、有保障的公募资金,二者的不同给共生提供可能。
(三)市场环境的包容性
中国自从2000年加入WTO以来发展的速度与方向与世界不断接轨。正是此时,风险投资进入我国市场并且乘着经济快速发展的快车,逐步进入稳定期,并且受到我国大众的关注。现有的市场结构以及逐渐完备的产业链,为该产业的发展提供可乘之机。中国证监委员会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政策,例如于2020年公布并施行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及2022年出台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对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问题,例如关于基金合同的成立与内容,基金财产独立性、基金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违反忠诚义务的责任等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凭借其独有的灵活性、开放性在国内取得了长足发展。
诚然,一个行业的兴起及发展,需要经历多重考验,由于私募基金本身隐蔽性强、保密性高以及透明度低等特征,其更需要市场的监管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在我国取得更好的发展,为金融行业注入新的活力,有必要对此行业进行规制。
一、提高行业门槛、加强行业自律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一大批人才快速涌流,但数量并不能代表质量,人才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这个行业的发展,甚至会成为一部分人大发横财、规避法律的“好去处”。部分企业甚至存在非法登记或未登记即营业的现象,不仅损害客户的利益,也破坏了行业的秩序。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法律而没有执行主体,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要促行业整体的发展,需要各个部门联络起来共同发力,提升行业的水平。一个经各方主体认可的、规范的、透明的行业自律能够增强行业内部凝聚力,将不法行为和违法乱象排除在行业外,从而净化行业内部风气,促进行业的稳定发展。
二、加强信息披露、完善法律制度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天然的私密性、隐蔽性等特征,导致其信息披露的力度远远低于该公募资金信息披露的正常标准。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于信息披露也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促进私募投资的发展,就要将其作为一个法律规制的对象,加强其信息披露度,让私募资金更好的为金融行业服务。随着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2月有关私募基金法律以及2022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以看出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监管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格,学者们呼吁的使私募资金“阳光化”也在逐步变为现实。法律作为一个行业根本的约束,唯有不断调整,才能更好的适应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三、借鉴国外经验、促进行业转型
私募投资基金最早萌芽于美国,后传入我国,因此私募基金在国外发展时间长、经验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取长补短。近几年疫情的冲击导致全球经济下滑,市场需求降低导致经济低迷,这对私募基金等金融行业来说即是机遇又是挑战。面对不稳定的信用、市场、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行业应该加大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力度,保障资产总值不减少,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规避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把维护储户资金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还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不断加大对科技防范的投入,密切关注适时跟踪金融违法犯罪的最新动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根据违法犯罪手段的最新变化进行周密应对,实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牢牢把握控制风险的主动权和先机权。
四、结语
私募投资基金以其独特的活力活跃在我国的经济领域,并且为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力量。其天然的灵活性使其可以适应不同情境下经济的走向,并且由于公募资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与其共生并存,两者互补一起实现国家金融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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