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生态环境执法现状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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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会柯

南阳生态环境局邓州分局 河南 南阳 474150

摘要

现如今,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生态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影响十分突出,对此,我国政府部门也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基础目标,其基本方针为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这也为生态环境的执法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政治保障。本文针对生态环境执法现状展开分析,并提出具体的优化路径,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起到一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生态环境;执法现状;优化路径

正文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提出需要明确,对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进行创造,从而使人们美好生活的需求得到满足,并要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从而使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得到满足,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生态文明建设举措。在此过程中,需要对绿色生产以及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进行建立。与此同时,还需要适当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对相关排污者的责任进行强化,使环保信用评价得到健全,保证信息的强制性披露。除此之外,还需要对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线、永久基本农田三条控制线进行准确划定,对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加以完善。

一、生态环境执法现状

    由于生态环境的执法工作需要涉及到许多国家机关,职能也比较分散,这也使其逐渐形成“九龙治水”执法局面。在我国生态环境当中有许多问题产生,具体来说,由于过度放牧、矿产资源开采以及采伐等,进而导致植物不断锐减,并出现洪水泛滥、河道淤塞以及水土流失等问题。由于产能相对落后,而且三废的处理不够及时,进而导致大气受到污染,固体垃圾不断堆积,而且还存在河流水体以及农田污染等相关问题。在将人口因素排除后,工业热能排放、汽车尾气排放以及森林大规模破坏,导致全球气候逐渐变暖,拉尼娜以及厄尔尼诺等现象频繁发生,这使气候失调问题逐渐凸显[1]。结合我国的生态环境执法现状进行分析,其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生态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在我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其主要为集中式的检查活动,同时还要确保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以执法稽查工作为依托,受到大众以及舆论的监督。一般情况下,生态环境的执法部门都对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十分重视,但多数地区还未高度重视执法监督。例如,一些地区的生态环境监察机构相对较少,进而未能发挥出其整体效能,而且还存在现代化监测设备不足这一问题,这也使生态环境的执法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由于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相对分散,在各资源开发部门具有相应体现,包括林业资源与矿产资源等。但相关环保机构人员的编制相对有限,因此无法完成繁重的执法任务。除此之外,执法人员自身的管理权限还不够清晰,这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有所增加[2]

(二)执法人员与业务人员不足

    针对生态环境执法现状展开分析,部分地区还有着人员不足的问题存在,没有高度重视环保违法行为。一些地区的环境执法队伍在实际工作中,有日常工作与群众相脱离的问题存在,没有充分关注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这也导致群众容易产生意见,也极大地增加了信访工作。与此同时,还有部分地方执法部门存在监管不严的情况,地方政府与环保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对专项活动的开展更为依赖,通常对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采用,这也导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往往处于被动状态。目前,我国多数市、县以及区的环境部门,已根据相关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开展改革工作,对省以下实行了垂直管理,由市来管理基层县、区的环保部门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但在具体的工作当中,生态环境工作需要由县区政府来提供支持,因此相关环保部门需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和衔接。一旦面临相对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通常应对专项整治方式进行采用。但对于此种管理方式而言,其无法有效体现出环境保护的效应长效作业,给相关违法人员带来了可乘之机,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3]

二、生态环境执法现状的产生原因

(一)多数行政机关只具有行政执法权,无刑事执法力量

    对于我国林业、水利、渔政、海洋、环保、国土以及农业等领域,其往往都具有相应的行政执法力量,但其中只有林业部门的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对刑事执法权进行行使,这也使得生态环境的刑事执法力量相对单薄。但在生态环境的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力量也相对薄弱。由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破坏行为具有较高利润,成本也相对较低,一些采矿企业为了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往往宁可被罚也进行开工。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追求经济,对生态环境的违法破坏行为也有所纵容。

(二)生态环境刑事执法不是地方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

    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国土和环保等行政机关会向地方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并由其进行查处。但在长时间以来,地方公安机关除了保卫经济安全、负责国内政治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以外,还承担出入境、户籍、消防、交通以及重点特种行业等管理职能,具有较大的工作量,而且工作任务也十分繁重。地方公安机关通常在国家安全维护方面集中精力,并对重特大刑事案件投入充足人力和物力,这也使得其在生态环境刑事执法方面存在不足[4]

(三)不同行政机关间的工作职能重叠

    对于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能而言,其往往存在重叠现象,容易在执法上出现推诿现象。例如,对于毁林采矿行为,其不仅涉及到林木和植被破坏的行为,由相关林业部门进行管辖,同时还涉及到矿产资源开采,需要由国土部门加以管辖。

(四)关于生态环境的执法依据庞杂,在执法实务中存在空白地带

    我国在生态环境方面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往往相对较多,具有庞大的体系,但对于一些新领域而言,在法律法规上仍存在空白地带,缺乏明确规定。

三、生态环境执法的优化路径

(一)强化生态环境执法宣传力度,完善执法配套措施

在生态环境执法期间,需要对事业单位和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行有效提升,强化其基本责任,同时还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人员法治观念进行有效培育,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通过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的宣传力度,可以使执法工作得到进一步强化。而且通过保证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责任有效渗透相关领导者能够对法律法规的基础重要作用产生正确认识,对环境保护的行政执法自觉加以维护,从而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使基本法律政策得到切实贯彻和执行。在这一过程当中,健全法治体系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需要对与生态问题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标准体系进行建立,而且还应由相关部门保障执法人员队伍的规范化建立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依据。通过发挥出制度保障的重要作用,可以使重大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并完善具体地协调平台,使监督管理职能得到有效落实。结合目前的环境执法现状展开分析,需要将人员经费以及业务等不足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在此期间地方政府应对自身的工作效应进行充分发挥,科学合理地制定与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责任清单,使其工作效率得到有效提升。除此之外,还应在对生态环境执法程序和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对监督责任制加以完善,明确规定执法事项。相关部门需要有效创新执法形式,防止影响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使生态环境执法过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得到有效保证[5]

(二)落实环保执法责任制,健全绩效考核体系

相关政府部门需要有效转变传统的执法观念,摒弃将经济发展作为全部发展内容的观念,同时还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对立思想有效消除。在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评定时,不可以只将经济增长作为相应的基础数据,而是要对绩效考核体系加以完善,由领导层来合理编制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并加强机构建设和财政投入,将这些方面的工作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除此之外,还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底评定考核的重要依据。只由环保机构人员进行编制往往相对有限,无法全过程的管控执法任务。在此过程当中,由于执法人员存在管理权限不够清晰的情况,进而容易产生环境违法行为。所以需要有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执法职责,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对自身基本职责进行明确,制定出相应的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制度,从而使生态环境的执法水平得到有效提高[6]

(三)强化队伍管理,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

想要确保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对此相关部门应对全面执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并制定出完善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控制进行有效落实以此来为后续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方便。在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需要使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得到有效提高,以此来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的提升打下良好基础。通过培训教育工作的定期开展,可以充分挖掘出人才潜能。而通过对生态环境的执法体制加以改革,可以使执法对象范围得到有效扩大,并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重要依据,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多层次开展。结合各领域和不同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分析,需要与生态环境执法内容相结合,确保业务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使其实践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在对人才队伍的工作行为和组织建设进行强化后,可以使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对于相关机构而言,需要紧随时代发展步伐,对具有较强实用性的环境执法装备进行配备。通过确保统一的执法保障制度以及着装,并对相关设备加以配备,可以保证日常维修和处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在对监测设备持续更新的过程中,需要对生态环境的执法能力和效率进行有效提升。而相关机构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信息化水平加以提升,可对互联网平台的执法目标进行合理利用,使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得到合理引入,有效发挥出智能监控以及大数据监控的重要作用,充分规避相关风险问题。例如,可对地理信息的监测系统进行完善,对遥感技术加以利用,通过网络化关系为污染情况相对严重的企业提供在线指导,使其明确执法的基础目标[7]

(四)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法律生态化

近些年来,我国相关专家学者对法律生态化这一概念加以提出,其普遍认为法律生态化,是在生态文明的导向下,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权益维护作为主要目标,严格按照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原则,从而有效改造我国的整体法律体系。在此过程当中需要生态化改造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有效梳理,起草制定相关综合性法律,使生态文明建设得到有效促进。与此同时还应对环境法律的法典化适度实现使生态环境资源的法律体系得到有效配套与完善,确保行政执法的充分落实,使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与此同时,还应以最严格的制度以及最严密的法治,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在此背景下应对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法律进行出台,即《生态环境保护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违法责任以及违法行为进行明确,使生态环境保护的信用评价体系得到完善,确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对有效衔接。除此之外,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当中应对关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侵权责任规定进行增加,使生态公益的诉讼支持力度得到加大[8]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全球性问题,需要涉及到多方面的生态和行政管理要素,其特点主要表现为部门关系复杂与工作量繁重,因此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这一过程当中需要有效提升执法效率,并确保相关执法配套措施的完善,以此来使绩效考核体系得到健全,使队伍管理工作得到加强,确保生态环境相关执法行为的规范化,使治理体系和环境监管机制得到有效完善。

参考文献:

[1] 原永玲. 基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现状及对策探讨[J]. 山西化工,2022,42(1):284-286.

[2] 丁爱丽. 探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管理体制的现状与挑战[J]. 环球市场,2020,12(3):179,182.

[3] 邢星. 试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环境行政互动式执法[J]. 建材与装饰,2021,17(27):95-96.

[4] 王光焰,徐生武. 台特玛湖生态环境现状与保护对策研究[J]. 水利发展研究,2021,21(8):109-114.

[5] 李俊霖,陈坤照. 新形势下环境执法监测工作现状及优化措施[J]. 低碳世界,2021,11(12):25-26.

[6] 王亚男. 建立"环评—许可—执法"一体化生态环境管理体系:重点、难点与体系设计[J].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21,46(1):15-19.

[7] 李华. 新时期环境监察执法现状与提升策略[J].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1,2(5):38-39.

[8] 李平和,张普及,张鑫,等. 县(市、区)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改革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 环境保护,2020,48(16):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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