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校名商标司法保护探究

期刊: 环球科学 DOI: PDF下载

彭雯雯

铜陵学院 铜陵 安徽244000

摘要

随着经济发展,部分高校逐渐意识到校名保护的重要性,主动采取相关措施以维护自身校名商标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权利救济,取得一定实效。但与此同时,高校校名产生商标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仍不够健全,相关法律仍有漏洞短板,侵害高校校名现象屡禁不止。一些高校在校名及其简称的保护和管理方面还存在保护意识不强、内容和权属不清晰、专门机构和保护制度缺失、维权积极性不高等问题。


关键词

高校校名,侵权保护,商标保护

正文

项目铜陵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省级项目

项目编号:S202310383186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高校的校名商标具有了更大的商业价值,因而引发了一系列司法保护问题。本文将就高校校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探讨,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来探究。一是从法律制度等方面,分析《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度方面,探究我国高校校名保护制度的现状与不足,以此对我国高校校名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完成相关法律体系;二是从司法和行政方面,通过梳理归纳国内高校校名产生的商标保护的现状,区分立法、司法等环节在高校校名侵权前的预防、侵权中的调节及侵权后的裁判中进行分析,以此对高校校名侵权纠纷中的调解、裁判等提供更多的解决方式,进一步提升司法和行政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效率,从而高校校名的保护产生一定的成效;三是高校自身的保护,分析域外高校校名产生的商标保护制度、实践层面的有关经验后,得出对我国高校校名保护的有关借鉴。

针对上述分析研究,提出我国高校校名产生的商标保护的完善对策,以对高校校名涉及商标保护的研究和实践有所助益。

(一)高校校名商标的法律概念界定

高校校名通常为高校在教育部正式备案后的全称,包括简称、曾用名及英文译名等。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的第三条第四款“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1]高校校名商标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确认其名称权保护高校校名商标,此情况下,未在教育部相关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校名”,不在此类型高校校名商标保护范围,但本文所研究的高校校名商标保护包括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二是通过注册高校校名商标专有和排他的商标专用权作为保护高校校名商标的主要形式。商标,根据相关法律,可理解为是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高校校名背后的价值

对于高校来说,校名是的象征和品牌。高校校名往往是一所高校的重要标识,是高校的知名度和声誉,承载着社会的信任和期盼,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高校校名作为高校的重要标识,是高校所拥有的重要无形财产。高校虽然是非营利主体,但是高校并不是完全与市场无关,高校因多年从事教育行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具有市场认可度,高校“品牌”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商用价值。在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大量的个人或者机构,抢注高校未注册商标,随着高校校名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部分高校也逐渐认识到了保护校名的重要性,并开始主动采取措施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此打击侵权行为。即使如此,高校校名商标保护的不健全手段及法律措施,相关法律的漏洞短板,使得高校校名侵权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很多高校自身还存在着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不足,缺乏健全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并且在遭受侵权时,因维权的周期长等问题,导致高校在遇到侵权时,维权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

二、我国高校校名商标保护现状      

(一)立法保护现状

当前,我国对高校校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高等教育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为高校校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整性,现行法律制度在应对新出现的校名商标侵权行为时仍显得力不从心,无专门细致的法律对高校校名商标进行规定,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此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

我国国内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保护校名商标的法律,但我国在1993年7月1日实施商标法修改案后,也开始使用国际服务分类法,加入的《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其服务分类表四十一类的教育,表明了含有高校校名商标属于商标的一般范畴,所以高校校名商标应该受《商标法》的一般保护。在现行商标法的体系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高校校名商标保护的问题,但是新增加的法律规定提高了高校校名保护的可操作性。现行《商标法》中明确的新思想、新规定,使得高校对其商标的注册和维权有了良好的保护意识。例,增加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明确了对假冒注册商标及制假工具等的处置措施,以进一步加大商标侵权成本,遏止非法侵权行为,并更好地给予权利救济。

在我国高等教育法体系中,高校校名商标的规定立法阶级较低,商标保护的规定与商标管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所模糊。在教育法律体系中,我国高校校名商标保护的相关依据可在教育类法律规范中少量找到。例如:《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用权:(一)以高等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二)校标;(三)高等学校的其他服务性标记。[1]

(二)司法保护的现状

高校校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是指权利人或公权力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一种法律救济。在司法实践中,高校校名商标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和适用;另一方面,由于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权利人举证和法院查证都面临较大困难。因此,司法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

虽然我国法院审理了一定数量的高校校名商标案例,但仍缺少指导性案例我国司法机关对高校校名保护的实践尚需指引、深化。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进一步适用,高校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及涉及高校校名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数量增多,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积累了在高校校名商标侵权案件的经验,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立法界限模糊、诉讼数量较少的情况下,相关成功案例和实践经验有着重大参考意义,也是为高校校名的保护提供了些许的救济思路。

(三)高校校名商标行政保护现状

当前,高校校名校名商标的主要保护手段就是行政保护,但是并没有专门设定高校校名商标的专门机构和特定流程,使得高校校名商标保护与普通商标保护无异。

依据行政机关介入的时间,可以将其分为商标管理阶段和争议解决阶段。管理阶段中的审查和统筹主要由知识产权部门和商标管理部门负责,高校校名商标管理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其审查注册由商标部门负责。商标部门在审查、审理过程中会对申请的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争议解决阶段的核心在于以商标保护为目的的行政执法。当高校校名商标权遭侵犯时,商标权人可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固定违法证据,判断侵权损失并予以救济,特别是能及时制止现行违法行为以止损。[2]企业登记部门也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新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3]大大减少了以往因不在同一主管辖区内进行登记,产生的相似或近似高校校名可识别部分的侵权企业名称。此外,教育部及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广告审查机关企业登记机关也会提供相关行政保护承担有限的行政保护责任

三、高校校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问题

1.高校校名商标保护没有特别规定

在《商标法》中,虽然高校校名仅是普通商标,侵权人也不会直接对高校校名全称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由于高校校名的特殊性,我国高校校名一般有三类命名模式,一类是以“地区名/地理位置+学科名/类别名+学校性质”方式命名;一类是以“地区名+学校性质”方式命名;还有少量高校采用有纪念或特殊意义的内容命名。[4]高校校名与商标关系的真正联系在于高校校名全称中的可识别部分、简称、约定俗成的称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标识式样等,侵权人便利用此来混淆公众,所以高校校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意义主要还是全称中可识别的部分及简称等,此部分应当成为商标着重保护点。

2.高校校名商标保护期限问题

在《商标法》中,为了防止资源的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企业商标来说,此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市场资源的浪费和促进市场公平,但对于高校校名商标来讲,此规定会成为侵权人侵权的利器。高校作为公益主体,校名商标极少参与商业活动中,当校名被注册成商标后,很少会使用,此情况下,侵权人便可利用《商标法》第45条向法院提起商标撤销申请。

3.未注册校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我国《商标法》对在先使用的商标有一定的保护,但是在先使用权保护的前提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并且“一定的影响力”标准界限模糊,对于未注册校名商标的高校,当被侵权时,很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二)司法问题

当高校校名商标受到侵犯时,司法救济是重要的维权途径。高校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涉及高校校名商标的司法纠纷逐渐增多,相关诉讼类型差异较大,对于高校校名保护涉及到的诉讼往往有侵权诉讼和“驰名商标”确认之诉。对于侵权诉讼涉及到的有反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和名称权侵权。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当事人诉讼策略不同,另一方面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此种情况进行适用,也没有具有参考性的案例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参考。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诉讼,商标所有权人必须证明其固有权利受到侵害才能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并且这个认定结果只对个案有效,对于高校来讲,可能只有历史悠久、社会影响力大的高校校名才具有“驰名商标”的价值,对于大多数高校还是不适用,并且此对大多数高校校名保护效率不高。

通过全品类商标注册校名费用较高。对于商标注册,高校一般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5]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商标局注册商标官方收费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纸质版)。高校若通过全品类商标进行注册来保护自身权利,高额的费用会增加高校的负担。2003年,浙江大学申请注册45大类商标180个商标,共花费44万元。

刑事保护介入力度不足,在民刑交叉思路下,刑事司法保护与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处于失衡,而非对等状态。刑事司法保护和打击的商标侵权范围远远小于《商标法》的规定。具体来说,鉴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体,不能对在先使用而未注册的情形提供确切保护;假冒、仿冒、反向假冒等行为都可能产生商标侵权责任,但其中仅有假冒可能同时受到刑罚的规制。[2]

四、完善我国高校校名商标司法保护建议

高校校名商标司法保护的现状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的困境、权利意识的淡薄、商标注册的缺失以及维权状况的不佳等方面。为了改善这一现状,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司法实践力度

高校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着举证困难、程序繁琐等问题。因此,建立行政维权机制是必要的。该机制应提供一站式维权服务,包括投诉受理、调查取证、调解仲裁等环节。通过该机制,高校可以更加便捷地维护自身权益。

行政机关应加大对高校校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高校校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加强对高校校名商标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高校校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要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恶意抢注高校校名可识别部分商标的情形。高校校名商标保护不是一个行政部门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建议教育、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名商标保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维权机制

为高校维权提供更加便捷和有效的途径。针对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应采取多元化的策略进行打击。例如,针对恶意抢注行为,应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针对网络域名侵权行为,应加强网络监管和执法力度;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应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等。通过多元化的策略,全面打击侵权行为,保护高校的合法权益。

(三)高校积极提高权利意识

大力鼓励高校积极进行商标注册和维护。高校应把握自身的优势,优先注册校名商标,合理合法的享有优先权,防止抢注行为发生后再花费时间和精力来重新赢回商标的专有权利。高校也可以应设立专门的维权机构或团队,负责监测和预警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维权。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发布维权信息,维护高校声誉和形象。国外高等学府授权商标使用的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学校内部设立的专门商标许可部门,这些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管理商标的使用许可二是雇佣独立许可公司来处理许可协议,这些公司专门从事此类业务,并为高等学府提供商标管理服务。[6]国内高校也可以借鉴此方法进行有效的预防和保护。

五、总结

高校校名产生的商标保护问题看似简单,但其背后相关的法律问题,牵涉到了高校的社会、文化、经济等价值,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高校应主动爱惜其名誉,保护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高校校名的保护有着毋庸置疑的意义,我国高校主要是公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如果不重视其校名背后所蕴含的重要价值,被侵权人滥用,不仅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其自身的无形社会价值也会流失。

参考文献:

[1]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J].教育部政报,1999(05):209-213.

[2] 王茹楠.高校校名商标保护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2.DOI:10.27517/d.cnki.gzkju.2022.002091.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3,(31):25-31.

[4] 王艳.基于语义对等原则的高校校名英译研究——以安徽省公办本科高校为例[J].许昌学院学,2023,42(03):52-56.

[5] 对第十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2012文本的修改[J].中华商标,2013,(02):70-75.

[6] 陈心怡.高校名称的商标权保护[D].西南财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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