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要
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推进办法;相关思考
正文
引言:随着政策的不断改革,加快了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的实施进程,但由于受到了多方面干扰因素所带来的影响,导致此项工作在落实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现阶段需要结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究,在找出问题和弊端的情况下,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基于新型的思考层面,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
一、分析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权属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分析可以看出,其主要是指在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若相关成员符合规定要求,并且能够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标准,从而才可能享受并使用农村土地,并将其用于居住房屋建造等方面,且此方面的建造项目包括了村民的住宅、附属建筑以及房屋前后的绿化用地等多方面的内容。在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过程中,能够充分的维护使用主体的切身权益,在此项重要手段的支撑作用下,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确权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的规范性,从而进一步加快了新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进程。通过对用益物权的分析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的相关范畴,农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的享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并且能够在土地资源当中建造相应的住宅,并且能够为农民带来附属设施等权利,有效解决了农民在现阶段的住房问题。通过对农村宅基地权属问题加以探究,可以看出在处理此项问题的过程中,能够加大对“三农”问题的维护力度,保障问题处理阶段的稳定性,在此类重要制度的支撑作用下,使农业、农村以及农民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使我国的城乡差距逐渐加大,城镇在高效化的发展阶段,其整体性的发展效率与农村之间拉开了较大的差距。现阶段需要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加强予以高度重视,以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水平为主要目的,突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环节的重要作用。然而,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较为复杂,目前所划分的宅基地权属缺乏清晰性,在尚未明确掌握权能划分情况的同时,导致宅基地难以得到充分的流转。在农村居民使用宅基地的过程中,在合理行使使用权基础上,仍然无法获得较为优良的综合效益,从而对农村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制约,难以顺利的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为此,目前需要确保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确等方面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结合农村居民的实际情况,为其构建完善的法律平台,有效保障农村居民的主张权利,在最大程度上对权力侵害等问题予以有效规避。
不动产在通常情况下具有自然性质,能够基于法律的规定层面,以不可移动的形式存在,属于居民财产体系当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可以将土地、房屋、探矿权以及采矿权定义为土地定着物,由于受到了自然条件和人力资源的作用,所以导致此类土地定着物需要附着于土地当中,并且无法与土地进行分离。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过程中,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属于首要难题,在农村区域的发展阶段,突出了宅基地这类不动产的重要作用。为此,社会各界需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明晰等方面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充分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范围的情况下,则能够有效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效率。同时,还能够对政府部门予以有效监督,使政府部门能够坚持公平性、公正性以及合理性的原则,突出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制度建设的有效性。
二、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缺乏先进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所出台的法律法规,并未针对农村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明确的说明,并且尚未形成专项形式的法律法规,不利于保障农村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完善性和系统性。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时,由于受到了个别法律律条文所带来的局限性,且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出现,也会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工登记工作的开展带来直接影响,并且还会受到地方政府部门调控作用,在相关政策方针的影响下,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造成了阻碍。通过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确权相关工作开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缺乏合理规划的情况下,导致实际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关条文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相关工作的实施状况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在不相符合的现状下,导致相关工作的开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不利于保障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有效性。
房地分离的模式属于我国常见的发展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将房屋规划于农村的发展范畴,并且农民具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宅基地则需要规划于国家的范畴。在一般情况下,农民只能够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的过程中,通常是交由房产部门负责登记宅基地,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则是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来处理。在此类背景的影响下,导致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等方面的工作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开展管理工作时受到了消极障碍所带来的影响,阻碍了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无法实现统一化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目标。
(二)缺乏健全化的流转机制
对于农村区域的房屋来说,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将其规划为农村居民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受到了宅基地流转等相关制度所带来的限制,导致农村区域受到限制的房屋,无法在农民的财产体系当中进行充分显现。在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的基础上,农村的人口数量呈现出了高效化的增长态势,且大量的农民会搬迁于城市区域,并长期在城市当中进行生活和居住。为此,对于此类农村居民来说,对自有房屋的流转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希望可以在流转的过程中将其进行变现。在利益驱使作用的影响下,导致农村居民会采取私下转让的形式,对宅基地或者房屋进行转让,且部分农民还会采取擅自改变的方式,对宅基地的具体用途进行改善。例如:将大院落进行修整,将其改造成为小型的作坊等。在此类现象的干扰作用下,不仅会对农村的建设带来消极影响,还会干扰到农村区域整体性的规划内容,不利于实现统一化的管理工作目标,并且还会造成混乱发展弊端。
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组织内部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时,则可以将其划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范畴,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成员,则不应为其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这就需要宅基地在发展阶段,应避免随意转让等情况的出现,当集体土地出现了大量流失的局面时,若相关法律法规失去了原有的效用,则会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综合权益,从而为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难度。这是由于在农村宅基地流转之后,导致农房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无法开展,在缺乏规范化管理的情况下,形成了较为多样的不确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对前期阶段所构造的农村和谐发展氛围造成不良影响。
(三)缺乏完善的规划内容
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作业的过程中,需要确保所树立的建设标准能够具备规范性,同时还需要基于具体性和细致化的层面,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步骤进行调整,采取此类方式可以为农村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的指导方向。然而,在规划农村和土地利用权的过程中,由于两方面的内容尚未得到有效衔接,且总体的规划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甚至出现了缺乏适应性的情况,对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开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在严重的阻碍作用下,导致新农村建设项目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在社会各界居民日常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使居民对于日常的居住条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所以导致部分农村居民会采取自建的形式建设相应的住房,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现阶段的住房条件,然而却存在超标准和超规模的现象,在实际的选址过程中,呈现出了随意化的弊端。
在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建设新住房、不拆旧住房”的现象,在此类显著问题的干扰作用下,导致大多数农村居民选择不予归还宅基地,导致农村区域的规划项目与政府管理工作要求相互背离,在此类严重问题的干扰作用下,不仅会减缓新农村建设项目的实施进程,还会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施造成相应的阻碍,难以实现统一化的登记工作目标。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来说,针对农村宅基地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规定,需要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严格遵循法规内容,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将集体所有土地用于住宅的建造环节,且此方面的土地包括了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等。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农村居民获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能够在顺利建设住房等基础设施之后,结合实际需求建设以厨房、杂物房等设施为主的附属建筑,且大部分地区的农民还会针对相应的土地资源进行扩建,将大面积的土地规划为自家庭院,或者将其作为晒谷场进行使用。为此,现阶段需要明确掌握附属设施用地的实际情况,在规划合理标准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到宅基地范围当中。同时,还需要针对此类基础设施予以确权处理,并在登记和发证的过程中,基于实际工作阶段对确权登记环节予以充分把握,从而才能够避免对不动产登记工作造成严重阻碍,促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注重法规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针对现阶段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实施环节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借助法律规定的指导性作用,为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保障。为此,需要结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际要求,在建立完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确保专项法律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实现对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问题的有效规避。
首先,需要对“农户”这一基本概念予以明确的界定,采取公开化和科学化的分户标注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打造完善的分户标准原则,避免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实现对混乱秩序的有效处理。
其次,需要充分发挥出农村宅基地的优势和效用,在提高使用效率的基础上,从农村宅基地的进入、退出以及收回等各项流程入手,基于完善化的指导原则,坚持严密性的监督工作要求,避免农村区域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从而导致此类资源浪费问题日益严重。
再次,当出现了多余的宅基地情况时,需要及时的采取整改措施,将其纳入到集体财产体系当中,避免个人纠纷等问题的出现,维持农村区域的和谐性和稳定性。
最后,需要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审批等工作入手,在完善审批流程的情况下,加大对农村宅基地政策审批环节的监督力度,积极建立健全化的监督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保障宅基地监督和管理体系的完善性
首先,为了确保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设置的合理性,需要针对相应的管理工作模式予以优化和完善,促进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农村干部人员需要在全面分析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形式,扩大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普及范围,使农村干部能够基于正确的法治观念,积极、主动的投入到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需要充分的发挥出自身的引导作用,并派遣专业的人员体系深入到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当中,为此项确权工作的开展提供协助作用,并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实施阶段的监督力度,实现对包庇纵容等现象的有效规避。
其次,对于出现违纪和违法等行为来说,还需要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处力度,针对农村居民所从事的违建和超建等情况,需要及时的为村民提供建议和意见,使村民能够基于认知的层面,对此类违纪违法现象予以高度的重视,在及时纠正的情况下,使村民能够树立正确意识避免受到处罚。在特殊情况下,还需要采取经济处罚的形式,对不予以配合的村民提出相应的警告,并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开展提供限制,在合理规划建筑面积的情况下,采取多种不同形式的处罚方法,保证处罚环节的严格性与规范性,使村民能够从根本入手,明确意识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作用,从而才能够在后续阶段基于合法、合理的形式行使自身权利。
最后,在设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的过程中,需要基于严谨性与严格性的原则,对相关工作程序予以规范化处理,坚持规范化的流程要求,促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时,需要由村民提出书面形式的申请,并将其交由乡镇部门,使其能够及时受理农村居民所提供的书面资料,再将其传输至县级以上的资源局,使资源局内部相关人员能够针对此类资料进行审批,并以公告的形式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应引导农村居民进行注册和登记,将关键资料予以归档处理,进而为村民颁发相应的证书,在完整的流程作用下,保障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严格性。
(三)加快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的改革
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推进,采取有效的推进措施,对相关改革要求予以全面化的分析,保障土地流转制度建设的创新性和实效性。
首先,需要及时的打破传统农村宅基地内部流转工作模式所带来的局限性,在积极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借助创新思路实现对流转方式的有效创新,确保所打造的新型宅基地流转工作模式,能够顺应新农村发展的格局和趋势。
其次,需要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对农村宅基地产权等方面的内容予以全方面的分析,坚持合理化和合法化的基本原则,对宅基地流转规划予以科学的划分,并在此基础上确保“一户一宅”等政策方针的有效落实,切实的把控宅基地的使用权利,在维护使用权合法性的基础上,将其作为宅基地流转工作的基本前提。
再次,对于在城市地区所定居的农村居民来说,同样也需要结合此类居民的具体诉求,针对新型的宅基地使用模式进行积极探索,在不断创新的过程中,确保新型经济补偿形式得以有效落实,并为农村居民予以积极的鼓励,使其能够以自愿的形式退出闲置宅基地等资源。
最后,针对出现闲置情况的农村宅基地,还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使用措施,在有效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情况下,基于整体性的角度采取出租、合作等多种不同类型的方式,对闲置的宅基地加以处理,以此来保障闲置宅基地利用阶段的充分性,使其能够为农户的收入奠定有利基础,并且能够成为收入来源的构成元素。
结束语: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予以高度的重视,确保所打造的登记制度具备完善性,在符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基于科学化和合理化的角度,对此类制度内容予以全面的分析,在突破重点的情况下,坚持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发挥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平台建设的实际效用。相关人员还需要对宅基地使用权属划分合理性予以广泛关注,积极引进先进的指导经验,以推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开展为主要目的,实现对登记制度的有效创新,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保障农村发展氛围的和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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