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科技创业团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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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慧

中国政法大学102249

摘要

伴随着“科技创新创业”领域近些年的蓬勃发展,如何界定与此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争端日渐突显,成为社会和法律领域内的主要问题。在创业团队没有明确约定创新成果权利归属的情况下,相关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不宜简单依据“谁创造,谁享有权利”的规则进行认定,而是应当根据团队成员的分工、贡献情况及相关约定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创业团队应当属于依据合伙协议形成的合伙,其创新成果属于合伙财产而归属于创业团队成员所共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加强了我国合伙制度法律体系的建设,为创新团队握有其成果提供了民事法律的支撑。


关键词

民法典;科技创业;创新成果;知识产权

正文


一、民法典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意义

民法典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意义包括:促进科技创新。《民法典》通过确立知识产权的防护机制,激发了科技创新的开展,为科研人员与企业注入了创造的动力与成果收益,从而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升和新技术成果的普及应用。保护创造者权益。保障创新者所应有的利益,既能够唤起更多群体投身于创新的热忱,又有助于维护他们的经济收益,进而增强创新者的主动性与创新能力。维护公平竞争。《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维护促进了公正的商业竞争氛围,杜绝了垄断以及违法竞争的做法,同时也确保了小微型企业与革新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二、创业团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2.1创业团队成员对于技术成果的共有

对于把推进技术研发与应用作为核心目的的创业小组而言,其创业过程中的关键职责就是实现技术革新的突破,并通过执行技术成果、转让或授权等途径获取盈利。依据《民法典》相应条文,创业小组在其创业过程所获得的创新技术成果应归团队成员共同所有。团队关于技术成果的专利共同拥有问题,首先触及最初获得权的事宜,也就是创业小组成员基于合作协议确定的条款,能否一起享有“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力”,而一旦申请获准,他们便可共同成为专利权持有者。

由于获得专利权需经过正式程序并非自发获得,故只有符合资格的申请人递交相关专利请求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核,专利权才予以赋予。倘若创业团队对技术革新成就的所有权缺乏确切的协议规定,在技术成果形成之际,团队成员得以依托合作协议携手申请专利。若设计者或发明者已针对技术成就申请并获授权专利,其余团队成员能依《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之规定,通过合作契约法规加入为专利权的共同持有者,共同分享由专利权所带来的创新利益。

创业团队在合伙协议中对技术创新成果拥有权做了明确的界定,在《民法典》指引下,此类创新研究开发可视作“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定义为两方或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协作得出的新颖发明,这种协作可能体现在各方依据工作划分各自完成某项新颖发明的各个组成部分或不同的发展阶段,抑或是某些方面提供经费、仪器、场所等物理资源,而其他方面则专注于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工作。创业团队的研发流程,与合作研发一致。当创业团队在追求技术研发与成果应用为核心使命而组建之际,所有团队成员已在团体构建和协作研究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将创业团队成员视为合伙开发人,这既遵循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文,亦与企业创办之初的宗旨和特性相契合。把创新项目的专利权划归团队共同拥有无疑更利于项目成果的进一步开发与应用转换,这一做法也符合技术协议成立的基本规则。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之规定:“共同研发完成的创新发明,请求申请专利的权益应归属于共同研发的各方。”这样,在有关创新成果权属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创业小组的参与者都可以作为共同研发者,拥有共同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专利法》第八条的条文,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那么申请专利的团队成员便正式成为专利权的持有者。

2.2创业团队成员对于创新作品的共有

针对那些以创作作品为核心目标的创业团队而言,其开展创业活动重要的使命是设计并打造计算机软件的创新成果,并借此通过对这些创新成果版权的行使与运用来实现盈利。按照《民法典》相关条款,该团队获得的创新成果属于团队所有成员的共同财产。该作品一经完成,其版权立刻产生,无需经过申请程序得到官方批准。关于技术创新合同的相关《民法典》规范并不适用于作品创作领域,关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设计与制作,在很大程度上需遵从《著作权法》的明文规定。

针对创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共有,大致上划分为两类状况。在建立以研发计算机程序及其他创意产物为核心目的的创业小组时,假若成员间的协作协议中未对创新作品的版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那么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文,这些计算机程序等产物的版权应当归入参与创作的小组成员所有。然而,这种作品如果属于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合伙财产,那么组内成员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并参照团队间的合作协议,有权成为版权的共同持有者。在创业产品的版权内,除了不可转让的人身权之外的经济权,成员们能够共同拥有;而由此创作产生的收益,应当属于创业小组全体成员共同分享。

若创业团队伙伴们在协同合作协议中针对创新成果有清晰的代理创作协议,遵循《著作权法》的条文,这些创新成果可被视作委托创作物。在这支创业团队的开发设计阶段,参与作品打造的队员实际上接受了伙伴们的委派,投身于研发活动。在实践中,创业团队产出的创新成果实质上等同于"职务发明",但由于缺乏法人资质,所有权自然归团队个人成员所有。

结语

创新成果权利的归属在事先无约定的情况下,极易引发合作者之间或者单位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因此,就创新成果权利归属在技术开发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能从源头上防止权属纠纷的发生,而一旦进入诉讼,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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